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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想法]精神病免责应得到充分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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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4 15: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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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南京宝马撞碎马自达案”因嫌疑人王季进被司法鉴定为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再度成为舆论焦点,该案的司法鉴定结论引来网友争议。

    像伤情鉴定、笔迹鉴定、价格鉴定,都是有一个相对比较客观的标准,因此,鉴定得出的结论虽然难免也有时会存在争议,但也不至于那么离谱。唯独精神病鉴定,却没有什么科学仪器可以测量,主观性特别强,而且,正如专家所说“精神病是可以‘装’的。尤其是像‘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种突然发病又能快速自愈的精神疾病,基本上靠事后根据相关线索推断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而且很大程度上依赖口供。”这种主观性强的东西,就很容易被人情、金钱关系所侵蚀,而一旦拿到精神病鉴定,相当于拿到个“免罪符”“免死符”。所以,南京这一事件,当“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结论一出,引发公众的一片哗然也是情理之中。“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也是近期最火的网络热词。


 楼主| 发表于 2015-9-24 15: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这并不表明嫌疑人王季进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就一定有误,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鉴定意见能否得到公开且有效的质证,能否经得起专家和历史的检验。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公众也少安勿躁。一是,作为受害人家属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我们应当监督公安机关是否能保障受害人家属的合理请求;二是,毕竟王季进被鉴定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还是要上法庭的,那么,受害人家属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同时也可以申请专家出庭,对鉴定人进行质证。我们应当监督法庭能否保障受害人家属的诉讼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5-9-24 15: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换个角度来讲,如果此事发生在一些西方国家,恐怕就不会有如此大的争议。因为,在一些西方法治国家,精神病虽然是减轻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理由,但是,这种举证责任并不在于警方或者检方,警方或者检方只需证实其有犯罪行为,那么,嫌疑人要证实自己免责或者减轻责任,须自身进行鉴定,而且,这种鉴定认定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后方能认可。在法庭上,鉴定人要经受交叉询问,也有被害人申请的专家证人对鉴定人和嫌疑人进行盘问,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虚假鉴定的发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9-24 15: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在我国关于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的举证责任在于警方和检方,警方和检方有责任证实其有精神病,并且,在我国警方或者检方申请精神病鉴定,一般都被认为是最终意见,比较难推翻。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就根本上不了法庭被盘问;即使是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鉴定意见往往在法庭上很难得到有效质证。因此,警方的鉴定意见一旦出来,就往往意味着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命运,所以,公众反应强烈也在所难免。
 楼主| 发表于 2015-9-24 15: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此,针对南京这一事件,我们有必要对精神病鉴定进行改革和改进。最好是制定法律规定,将精神病免责作为犯罪嫌疑人一方举证事由,并且一律应当上法庭进行质证,由法庭最终裁决。如果一时还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就必须制定制度,规定必须充分保障受害人一方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并且警方依据鉴定意见作出终止追诉的决定前,必须召开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质证。此外,法院也要对精神病鉴定意见的质证制定详细的规则,确保送上法庭的精神病鉴定意见能得到充分和有效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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