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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重要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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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8 14: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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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行政诉讼法》重要内容整理如下:
  1.新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2.管辖:(1)复议案件的管辖,可以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共同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3)新增跨行政区域管辖:程序必须经最高院批准,由高级法院根据审判实际情况确定。
  3.复议案件被告的确定:(1)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2)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原告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原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完善证据制度(1)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2)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3)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5.起诉期限:(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新增“可以不公开审理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7.新增“先于执行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8.新增“可以调解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9.新增“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2)第一审行政案件,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3)案件类型: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或者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此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简易程序的审理: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10.申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发表于 2015-11-3 21: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整理的非常到位。
发表于 2015-11-10 21: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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