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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细想法]“6种交往行为禁令”拉起司法“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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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9 16: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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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9月25日新华网)

  在《规定》中,明令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如果司法人员违反这6种接触交往行为,将被依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可谓是司法人员不可触碰的“红线”。

 楼主| 发表于 2015-9-29 16: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执法者的法治素养和能力水平很重要,特别是我们司法人员一心为公、严于律己的职业品质,对维护法律权威、保证司法公正,越来越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试想,如果作为一名司法人员,不但不当好法律的执行者,公正的维护者,反而无视党纪国法、无视司法公正、无视法律法纪,干一些妨碍司法公正的勾当,其性质将会是多么的恶劣,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势必难以消除,在某种程度上来看,同“知法犯法”的行为别无他样。这种执法者违背法律原则、践踏法律权威、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必须“罪加一等”,从严惩处。五部委发文明令禁止司法人员的6种交往行为,正是在为司法人员拉起“红线”,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输送等制度,营造健康、高效、廉洁的司法环境。
 楼主| 发表于 2015-9-29 16: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红线就是禁止线,有“禁”就要有所“止”。作为司法人员,6种交往行为禁令就是“红线”,必须时时铭记,筑牢思想防线和行为底线,对“红线”一刻不能碰,对“底线”一刻不能松,始终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15-9-29 16: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之,红线不可逾,禁令不可违。作为司法人员,必须把这6种交往行为禁令作为“高压线”,千万不能触碰,否则就会“引火烧身”。
 楼主| 发表于 2015-9-29 16: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令禁止司法人员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5-9-29 16: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楼主| 发表于 2015-9-29 16: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楼主| 发表于 2015-9-29 16: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5-9-29 16: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令禁止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15-9-29 16: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令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5-9-29 16: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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