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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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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 16: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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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5月6日 第1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苏高法审(2011)8号

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有效预防和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结合全省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填写“行政案件受理情况抄告书”。在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应诉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应当同时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情况抄告被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必要时向被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作专案抄告。

二、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开庭审理的一审案件;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审中未出庭应诉的二审案件;

(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二审或再审案件。

三、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群体性案件、行政赔偿数额巨大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附回执,同时抄告被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发送被诉行政机关,第二联装入案件卷宗归档。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且在开庭2日前书面说明理由的,审理法院可酌情延期开庭,但延期开庭次数仅限一次。

五、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促成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诉讼协调。,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合议庭在庭审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化解矛盾预案,庭审中要充分释法析理,并及时组织、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争取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未经开庭但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参加协调并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解撤诉的,

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纳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统计。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合议庭应当明确向出庭应诉的负责人指出,并记录在案。

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登记、统计台帐,如实登记、统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协调情况。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协调达成协议原告撤诉而不再开庭审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协调登记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协调登记表”均为一式二联,第一联装入案件卷宗归档,第二联装订台帐备查。

八、基层法院应当在每季度首月第5日前,将上季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协调)统计表”报送中级法院行政庭。中级法院应当在每季度首月第10日前,将上季度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协调)统计表”报送省法院行政庭。

上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协调)统计表”应抄送法院同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九、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每年的1月和7月分别将辖区内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统计数据及相关分析进行通报:

(一)基层法院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参加协调情况逐案登记,并抄送同级政法委、依法治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中级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基层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参加协调情况予以排序通报。并将通报抄送同级政法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市级主要行政执法机关;

(三)省法院应当将全省各地区和各主要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参加协调情况进行排序通报。并将通报抄送省委政法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和各主要行政执法厅局。

各中级法院在每年向党委、政府提交的行政审判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包含通报的主要内容。

十、各级人民法院登记、统计、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参加协调情况应当全面、客观、真实,省法院及各中级法院应当定期进行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存在弄虚作假或不落实相关登记、统计制度的,一经查实将在全省法院进行通报,通报结果同时抄报法院所在地政法委。

十一、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在发送裁判文书时,应将副本抄送被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半年或一个年度还应将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综合抄送法院同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探索进行行政责任评估,必要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应选择l件以上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审判监督员、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或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参与庭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与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相关行政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辖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通报信息、增进共识、加强协作。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加强行政诉讼应诉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研讨活动,并通过组织专题讲座、案例评析、旁听庭审等形式,分析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存在问题,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深化、行政执法工作的改进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

十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所在地党委、政府及被告上级行政机关通报并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督促落实。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

1.“行政案件受理情况抄告书”样式(略)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及回执样式(略)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抄告书”样式(略)

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样式(略)

5.“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协调登记表”样式(略)

6.“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协调)统计表”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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