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民事活动中,经常发生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从而引起合同性质争议的情形,本案即为一例。司法实践中,确定合同性质的通常方法是既要考察合同名称,又要考察合同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订立过程、合同内容、签订合同的目的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 1.双方当事人所签协议的性质实为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 第一,从合同的签订过程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互不相识,通过房地产专业中介公司的中介,并在该中介公司职员帮助、见证下签订了协议,这与通常的民间借贷的中介特征明显不符。 第二,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从未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与通常的民间借贷中用房屋抵押的处置方式不符;并且余某于当日即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产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购房发票、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等资料全部交付给了吴某,吴某亦一直入住涉案房屋。 第三,从合同内容看。协议的内容中有借款数额、抵押物及抵押期限,却没有借款期限,与通常的民间借贷的约定条款不符。协议中约定抵押期限为5年,双方当事人及中介公司均承认知道有关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交易的管理规定,而且吴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均承认签订协议就是为了规避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定。因此,该协议的性质实为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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