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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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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0: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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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623327/2011-00203
信息分类名称:
行政事务/其他公文/全社会
发布机构:
城口县政府
生成日期:
2011-08-15
发布日期:
2011-08-17
名  称:
关于印发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城办 〔2011〕 103号
主 题 词:
行政事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城口县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1号)的要求,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清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
县政府及县属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查找出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三)清理原则
本次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
二、清理方法和报送要求
(一)清理方法
1. 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建议,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县政府决定。
2. 县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明确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本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明确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
4. 多个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发文文号所属单位)负责清理,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征求其他制定机关意见后明确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
(二)报送要求
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及时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计划,确定清理工作保障措施,落实清理工作责任,于9月1日前完成对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废止、修改工作,认真汇总清理结果,填报清理报表(见附件),将加盖单位印章的纸质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同时通过党政网邮箱系统报送电子文档。
三、清理结果的处理
(一)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该废止予以废止,该修改予以修改。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应当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县政府办公室要将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城口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制定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并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完善清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组织专门班子,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在进行清理时要摸清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认真细致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三)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县政府法制办、县国土房管局要密切配合,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联系人:王丽娟  联系电话:59226156

附件:

城口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目录
呈报单位:(公章)                呈报时期:   年   月   日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文件标题
清理结果
(继续有效、废止、修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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