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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黑客侵入企业邮箱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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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3: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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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黑客王某和丁某侵入一家企业业务邮箱后,冒充该公司的业务员,骗取客户30万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王某、丁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之父因替儿子转移赃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3: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王某用自学的黑客教程作指导,瞄上了北京G科技公司的管理员邮箱,利用STURS2漏洞攻击获取G科技公司邮箱的管理和使用权。起初,王某仅是出于练手的目的攻击该公司的邮箱,没有犯罪企图。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重新登录G科技公司的管理员邮箱,看到被害人林某欲购买G科技公司所拥有的网络域名“cnradio.com”以及“cnradio.com.cn”的邮件,由此引发贪念。王某遂冒充该公司管理员,告知被害人林某,若想购买该网络域名,需要跟其所持有的QQ号码联系。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3: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后,王某又联系几年前在黑客QQ群里认识的网友丁某。王某让丁某帮忙破解G科技公司域名管理员的账号和密码,并对域名拥有者的账号和密码进行修改,使得丁某能够入侵G科技公司网站获取域名控制权限。王某便利用远程技术将被控制的域名演示给购买人林某查看,并获取了林某信任。达成意向后,林某转账人民币30万元至王某指定的银行卡。收到款项后,王某立即将林某的QQ号码拉黑,不再与其联系。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3: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获得赃款后,被告人王某之父在明知其子持有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被告人王某的指令,从涉案银行卡内转账18万元至其本人银行卡上,并从本人卡内转账10万元至被告人丁某银行卡上。

    案发后,被害人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根据线索将王某、丁某抓获归案,王某之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3: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人民币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王某之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忙转移、窝藏,金额达1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3: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连线法官■
    杜绝黑客犯罪要培养阳光心理
    针对该案反映出的问题,该案承办法官洪维分析说,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触角也由过去的一般领域转向了高科技领域,犯罪的智能化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充满了高科技的成分,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从犯罪心理来探究,对近年来国内侦破和审理的此类案件分析,好奇探究的满足心理是黑客实施犯罪的主因。尤其是青少年黑客,他们是计算机爱好者,甚至可以称得上是计算机专家。出于好奇,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试图进入网络世界深处,探究其中的千奇百态和各种秘密。他们经常“闲逛”进入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截取各种保密资料或干扰改变计算机系统,以此满足自身的猎奇心理和成就感,结果却给他人或企业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此案的两名被告人就属于这一人群。
    洪维告诫钟情于计算机探秘的年轻一族,要培养积极健康的心态,摒弃阴暗猎奇的理念,多把才智放在研究计算机前沿技术、提高对计算机开发使用的技术上,切莫剑走偏锋,误入歧途,利用手中的钥匙打开违法犯罪的大门。这样不仅给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也会贻害自身,得不偿失。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3: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01-27 08:03: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安海涛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7: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信息交流的互操作性。每一个用户不仅是信息资源的消费者,而且也是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犯罪分子利用电子技术伪造政府文件、护照、证件、货币、信用卡、股票、商标等等。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在计算机终端毫无风险地按几个键就可以截取各种保密资料或干扰改变计算机系统,以此满足自身的猎奇心理和成就感,结果却给他人或企业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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