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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申请书
申请人 :喻德英,女,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芦山县黎明村高边组63号,电话:15528622685。
被申请人一:芦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职务县长,地址:芦山县迎宾大道10号。
被申请人二:芦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姚建,职务:局长,地址:芦山县迎宾大道壹号楼。
被申请人三: 芦山县芦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第三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季宗强,职务:镇长 ,地址:芦山县城北路10号。
被申请人四:芦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第四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尹体强,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对芦山县县长周建华监管不力,指使下属非法强拆,违反行政纪律、执法犯法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依法开除党籍、公职,涉嫌犯罪依法移交;
2、依法对违法下达停工通知的芦山县住建局局长姚建撤销职务、开除党籍、给予行政处罚;
3、依法对违法实施强拆申请人在建房屋的芦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依法予以撤职、查处。
4、依法对原芦阳人民政府镇长陈开林立案查处,追究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侵权行为法律责任。
5、依法将行政监察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10第一被申请人(芦山县人民政府)委托第四被申请人(芦阳镇人民政府)对所属片区进行征收,第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户签署了《芦山县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货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书》(下称:协议),协议第六条约定:“允许乙方在征收后剩余土地上按规划重建”。同月22日芦山县先锋社区、芦阳镇政府、芦山县国土局、芦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下称:住建局)在申请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审查通过,无异议”该家庭符合原址自建条件】的行政许可。办理了“芦山县县城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原址自建申请表”同年8月25日第二被申请人违法下达停工通知,同年11月16日申请人合法在建房屋被多部门非法强拆。
第一被申请人委托第四被申请人进行征收,申请人与第四被申请人签定协议后,根据协议约定向建房管理相关部门提出建房申请,各有权部门批准办理自建手续后,就在申请人将房屋自建中,第一被申请人指使第二被申请人谎称规划调整违法下达停工通知,在同年11月16日调集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等多职权部门将申请人合法在建房屋非法强制拆除。以上四被申请人均是四部门的行政长官,是各部门的法人代表,主持各部门行政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四部门的侵权行为,于2015年11月20日被芦山县人民法院认定拆除申请人在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作出的停工通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芦山行初字第六号判决书、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芦山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芦山县人民政府委托芦阳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确认芦阳镇人民政府、芦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于2014年11月16日对申请人在建房屋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以上事实证明,第一被申请人对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非法强制申请人在建房屋的具体行政侵权行为,作为地方一级行政长官,未尽监督责职,任其作出违反党纪国法的侵权行为。诸部门同意申请人自建,又暗箱操作指使相关部门将申请人在建房屋非法拆除,这种自我毁约、出尔反尔、朝令夕改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破坏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第14条、第22条之规定、《行政监察法》第2条、第6条、第23条,《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申请人请求行政监察局对以上四被申请人和相关领导人依法追究其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行政渎职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请贵机关收到申请人申请,依法立案查处,在法定时限内给予立案,如贵单位对申请人诉求不予立案查处,申请人将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规定,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举报等法律程序!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此致
雅安市监察局
申请人:
日 期: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15)芦山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
3、(2015)芦山县行初字14号判决书;
该件 主送:雅安市监察局
抄送:雅安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市检察院、市纪委、市组织部、市政法委、四川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检察院、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大,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最高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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