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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最高院发布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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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7: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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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黄泽学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03年冬季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泽学以金钱引诱、殴打、威胁等方式,多次对其继女晋某甲(被害人,1990年出生)、晋某乙(被害人,1992年出生)、晋某丙(被害人,1995年出生)进行**。晋某乙住校读书期间,黄泽学还发手机短信到晋某乙同学的手机上,威胁晋某乙必须回家与其继续发生性关系。2014年5月的一天,黄泽学授意其亲生女儿诱骗女同学晋某某(2001年10月出生)留宿其家,趁晋某某睡觉时欲强奸晋某某,遭晋某某反抗并提出要回家而未遂。


 楼主| 发表于 2016-3-9 18: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泽学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对3名不满14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强奸未满14周岁的晋某某未遂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黄泽学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泽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楼主| 发表于 2016-3-9 18: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继父强奸年幼继女的典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侵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被害人往往被长期侵犯而不被发现,其身心遭到巨大损害。不仅如此,这种行为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家庭的基本伦理道德观。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及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的,更要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黄泽学身为三名年幼被害人的继父,利用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便利条件,在长达十余年时间内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身心健康,更是严重违反了社会人伦,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的发生,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一个警示,应提高防范性侵的意识和能力,发现犯罪后,要勇于揭露、制止犯罪,防止因一味沉默忍让而致不法分子得寸进尺,致使遭受更大伤害。同时,社会、学校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防范各种侵害的意识教育。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侵害的,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警。

 楼主| 发表于 2016-3-9 18: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03-09 08:03: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楼主| 发表于 2016-3-9 18: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该案是我当陪审员,我一定建议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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