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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评论7]“毒驾”危害甚于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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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6 13: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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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即吸食毒品后驾驶,是指驾驶人因吸食上述毒品、**或精神药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社会交通安全的行为。人在吸食毒品后会出现药物中毒症状,人体中枢神经会出现高度亢奋,大脑可能一时产生幻觉,会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更极易出现头昏、全身乏力、嗜睡、注意力不集中、视物不清、焦虑、心烦等状态,这些状态对驾驶机动车都是极为不利的。据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者的反应时间比正常人慢12%,毒驾者的反应时间则慢21%。吸毒后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而驾驶本身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需要驾驶人注意力高度集中以及身体的协调控制,一旦失去这些要件,后果实在不堪设想。

      “毒驾”极易导致恶性
交通事故发生,往往造成比“酒驾”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人判断路面情况、操纵行驶方向、控制制动踏板、采取紧急避险等措施都带来影响,严重妨碍行车安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

   有些司机本来就是“瘾君子”,而有些司机误信毒品能“提神解困”,将吸毒作为解决疲劳驾驶的“良方”,却在自己毫无意识的情况下成了“马路杀手”。特别是新型毒品会让“毒驾”人员或是反应时间变长或是极度疲劳,甚至觉得驾车如同在玩游戏。“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会产生连环撞车、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近十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毒驾案例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因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也经常见诸报端,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所以说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危险驾驶罪的实施,弥补了我国惩治交通肇事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有效地遏制了交通事故的泛滥,保障了民生。虽如此,《刑法修正案(八)》设置的危险驾驶罪仅将醉酒驾驶与追逐竞驶行为纳入刑罚范围,而实践中因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简称毒驾)而酿成惨剧的教训屡见不鲜,毒驾作为道路安全的另一重大隐患,严重干扰着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尚需扩大。随着吸毒人群的增长在我国有蔓延的趋势,毒驾现象越来越多,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也愈来愈严重,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需要,应修正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设计,将毒驾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以更好地抑制高危驾驶行为,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特别是目前,新的当场检测技术“唾液测毒”技术已经成熟,更应当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这一现有罪名把毒驾作为危险驾驶的第三种方式以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楼主| 发表于 2016-3-26 13: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铲除交通安全“毒瘤”,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交管、禁毒、治安等多个警种联手,严厉打击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注重从源头上消除“毒驾”隐患,已依法注销14万本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驾驶证,依法拒绝受理2000余名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
 楼主| 发表于 2016-3-26 13: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毒驾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一般是吊销驾照一段时间、处以几百元的罚款,最重的也就是行政拘留15天;如果肇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处理的结果使未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没有得到法律的惩处。毒驾的违法成本在无形中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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