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毒驾即吸食毒品后驾驶,是指驾驶人因吸食上述毒品、**或精神药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社会交通安全的行为。人在吸食毒品后会出现药物中毒症状,人体中枢神经会出现高度亢奋,大脑可能一时产生幻觉,会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更极易出现头昏、全身乏力、嗜睡、注意力不集中、视物不清、焦虑、心烦等状态,这些状态对驾驶机动车都是极为不利的。据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者的反应时间比正常人慢12%,毒驾者的反应时间则慢21%。吸毒后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而驾驶本身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需要驾驶人注意力高度集中以及身体的协调控制,一旦失去这些要件,后果实在不堪设想。
“毒驾”极易导致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往往造成比“酒驾”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人判断路面情况、操纵行驶方向、控制制动踏板、采取紧急避险等措施都带来影响,严重妨碍行车安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
有些司机本来就是“瘾君子”,而有些司机误信毒品能“提神解困”,将吸毒作为解决疲劳驾驶的“良方”,却在自己毫无意识的情况下成了“马路杀手”。特别是新型毒品会让“毒驾”人员或是反应时间变长或是极度疲劳,甚至觉得驾车如同在玩游戏。“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会产生连环撞车、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近十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毒驾案例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因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也经常见诸报端,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所以说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危险驾驶罪的实施,弥补了我国惩治交通肇事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有效地遏制了交通事故的泛滥,保障了民生。虽如此,《刑法修正案(八)》设置的危险驾驶罪仅将醉酒驾驶与追逐竞驶行为纳入刑罚范围,而实践中因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简称毒驾)而酿成惨剧的教训屡见不鲜,毒驾作为道路安全的另一重大隐患,严重干扰着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尚需扩大。随着吸毒人群的增长在我国有蔓延的趋势,毒驾现象越来越多,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也愈来愈严重,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需要,应修正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设计,将毒驾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以更好地抑制高危驾驶行为,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特别是目前,新的当场检测技术“唾液测毒”技术已经成熟,更应当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这一现有罪名,把毒驾作为危险驾驶的第三种方式,以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