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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251]壮年父亲索要赡养费,不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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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0 10: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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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否意味着子女必须无条件承担给付赡养费的义务?答案是否定的。近日,广东省平远县村民余某将一对子女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今天,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余某的全部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6-5-20 10: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五旬的余某与前妻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小文出生于1989年,女儿小雨出生于1992年。余某声称因身患多种疾病,只能靠打散工维持生活,近年来疾病加重,根本无法维持日常生活,也无力独自支付长期的疾病治疗费用,并认为现在子女均已经参加工作,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却拒绝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故将小文、小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每月分别负担500元生活费及250元的医药费。

而被告兄妹二人辩称,余某现年48岁,正值壮年、身体健康,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赡养的主体。小文出来工作后既要照顾家庭,又要负担妹妹的学费、生活费,并且对原告一直有履行赡养义务。而小雨大学在读,无任何收入来源,且自余某2006年离婚后小雨一直由母亲抚养,余某未尽过抚养责任。余某拥有劳动能力并且有田地分配,因为嗜赌不愿从事农活,才向子女索取不合理的高额赡养费。
 楼主| 发表于 2016-5-20 10: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正值壮年,且靠外面打散工有一定收入;家中有房也有田地,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其诉称身患多种疾病,但未提供相应的病历、住院记录、医疗发票等相关证据,只有一份高血压、慢性胃炎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高血压及慢性胃炎属于普通常发病,故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苦难的条件。在校大学生如果有独立经济能力,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原则上需要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但本案原告不属于该类型。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6-5-20 10: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05-20 06:37:03   来源:人民法院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5-20 10: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是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如果父母一方经济来源丰厚,无论经济上还是生活上都不存在生活困难,对于父母一方的无理赡养要求,确有困难的子女是可以拒绝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5-20 10: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中,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相同,子女以及其父母的经济收入也没有固定的标准,那么,什么情况下父母要求索要赡养费的请求才算是“过分”或“无理”呢?除了道德上的主观评判,法律对此又是怎么认定的呢?在司法实践中,索要赡养费的案件是否能够获得支持,以及赡养费给付的具体数额,主要是根据子女的经济情况及父母的实际需求,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的。一般来说,如果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一般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给付赡养费。
 楼主| 发表于 2016-5-20 10: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善孝为先。我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孝道文化,家和万事兴绝不是一句空话。家庭成员团结一心,家庭才能和谐,社会才能和谐。因此对于生活贫困的父母,子女应当自觉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父母在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子女的承受能力,避免因要求过高导致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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