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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想法79]执法“自证清白”应成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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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09: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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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日前向媒体公开了正在全市推广的“一站式”办案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确保办案场所统一管理、案件集中办理等职能,实现案件集中审理、全程闭环、全程监督的执法办案新模式。通过这样的模式,办案过程更加标准化、精细化,犹如一条生产线,每个环节一丝不苟,严丝合缝,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也为警察执法“自证清白”提供了技术与制度上的保障。(6月7日《人民日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09: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俗话说,人民警察为人民。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公权力,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预防惩治违法犯罪等职责。可谓使命光荣,职责神圣。然而,一段时期以来,在一些地方,发生于审讯或关押期间的个别犯罪嫌疑人的离奇死亡事件,如“躲猫猫死”“喝开水死”“上厕所死”“冲凉死”等等,让人觉得死得蹊跷,有的甚至引发刑讯逼供之类的猜想。而正当人们瞪大眼睛静待看到事件真相之时,有的却往往得到监控设施“坏了”的回应。一些关键设施不偏不倚地“坏”在节骨眼上,既让民众心生疑窦,也伤害了执法公信力。

  应该认识到,猜测公权是否行使得当,是法治思维下追问真相正常的公共理性。在执法关系中,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对法律事实会往往各执一词,但是由于公权力掌控执法程序、实施执法行为,执法者往往能选择或认定对其有利的事实或证据。特别是,某些执法行为,比如警察侦破案件,出于保密需要,又常常需要采取秘密调查方式,虽然提高了执法效率,但是公众却无法即时进行监督。一旦出现执法对象受伤或死亡的情形,执法行为妥当与否有时全凭执法者“自说自话”,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往往只能由被执法者独自承担,而这显然有失公平。在这一语境下,要判断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捷径便是让执法者主动留存执法音像资料。这既便于执法者自证清白,更便于经受监督机关的事后审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09: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上,随着数据储存技术的迅猛发展,执法者及执法机构已完全具备自证清白的技术与物质条件。多数情形下,执法者都有条件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机构办公、询问、审讯、羁押等场所,也都可以配备相应的监控设施。比如,北京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占地7.4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设置了执法办案、办公生活、来访接待等3个功能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带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就进入了全过程、全天候、无死角的视频监控区。这既规范了办案流程,又能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能为警方办案行为自证清白。

  执法自证清白,彰显出来的是执法自信与执法智慧,蕴含着严于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满满正能量。当然,要让执法自证清白取得长效,除了依靠执法者及执法机构的高度自觉与创新管理外,更有赖于法律法规的不断补漏补强,对执法自证清白的程序、主体、核查、追责进行细化与规范。如此,执法自证清白方能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从而使得警方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依法规范进行,更好地避免公众对执法行为的误会或误解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09: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06-08 15:45:59 | 来源:长沙晚报 | 作者:屈金轶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09: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的执法公正应当通过能够经得起事后审查的方式加以确认。这其中办案流程的规范化是关键。规范化程度越高,职责、流程越明确,留给办案人员自由选择的空间就越小,能够极大压缩办案人员的“犯错空间”。执法机关既要遵循日臻完善的规范,又要高质量完成任务,必然要加大技术领域投入,转向执法方法和技能上的突破。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09: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的执法公正应当通过能够经得起事后审查的方式加以确认。警察应当为自己的执法行为留存良好记录,自证清白。现行制度对合法性证明的要求仅限于部分执法措施,尚不具有全局意义。执法机关完全可以先行一步,利用现代科技,自受理案件开始就对案件的每一步处置经过及结果进行真实记录。一旦建立全程合法性证明制度,就可以通过执法机关扎实的调查工作、严密的证据锁链和严谨的全程记录,使案件事实和执法行为最终以可核查方式经受监督机关以及公众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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