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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庭辩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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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4 18:22: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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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庭辩论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您们好!

我叫翁士新,住湖州市吴兴区风凰街道双塘居民组双渎80号,因不服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6年4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感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的诉求,能让我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获得公平、公正评判。
下面由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以及被告的举证发表辨论意见如下:
一,被告在其答辩状中辨称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八)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二是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实行阳光征收。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单》的信息不仅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而且属于重点公开的范围,因此被告此辩称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对于被告在其答辩状中辩称:告知原告向非行政机获取的行为依法非被告职责,对于该告知纯属被告善意便民告知,并非原告所诉的“为拒绝公开找一个不正当理由”。原告适用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以被告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理由提起诉讼显属无理。
原告认为被告如此说法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道理可言。
(一),原告房屋所在范围于2008年开始动迁,原告户至今未收到原告户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单》,在刚开始动迁之时原告曾向拆迁工作人员索要过评估报告单,工作人员答复说:大家都没有评估报告单,为了体现公平、公正所以你也不能例外。到2014年之后原告仍向拆迁工作人员索要评估报告单,此时工作人员的答复是:一千多户都签了协议都没有评估报告单,凭什么你就要特别一点。面对如此理直气壮的回答,原告想拿到本户的评估报告单是不可能了。于是原告于今年3月底向被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向原告公开原告户的《房屋拆迁评估报单》,被告作为原告房屋所在范围的拆迁主体,负有依法公开的法定义务。但被告以“你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为根据拒绝公开,并告知原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向恒基评估公司或双塘村委会等非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但是非行政机关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约束,没有公开此类信息的义务,若原告向非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不仅没有依法获取信息的保障,而且无法实现司法救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告知原告应当向非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是被告拒绝向原告公开的一个不正当理由并无不当。
(二),原告适用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以被告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理由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却告知原告应当向非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侵犯原告了的合法权利,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原告户《房屋评估报告单》的信息,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载明的根据和理由是,(一),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二)原告户《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单》的信息由浙江恒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制作,由双塘村委会保存,因此告知原告应当向上述机关申请公开。然而被告告知原告的上述机关是评估公司和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但是在被告的举证材料中没有被告提供的拒绝提供信息的根据和理由说明的情况的证据,也没有告知原告应当向非行政机申请公开的依据和证据。
综上所述,被告因拒绝向原告提供信息而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被告依法向原告公开原告户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单》的信息是被告的法定义务。
辩论人:翁士新
2016年6月14日
发表于 2016-7-16 05: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将剩勇追穷寇 不可沽名学霸王。学法普法不畏难,阿新维权数第一。
 楼主| 发表于 2016-7-31 12:19: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江东剑客 发表于 2016-7-16 05:19
宜将剩勇追穷寇 不可沽名学霸王。学法普法不畏难,阿新维权数第一。

谢谢夸奖!
维权尚未成功,
还需不懈努力。
发表于 2016-8-28 00: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谢谢v
发表于 2016-10-20 09:52: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祝阿新:“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李白)”,我更喜欢一句:金鳞岂是池中物,一遇风云便化龙。
 楼主| 发表于 2016-11-8 22:09: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尘陌客 发表于 2016-10-20 09:52
学习了,祝阿新:“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李白)”,我更喜欢一句:金鳞岂是池中物,一遇风云便化 ...

谢谢你!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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