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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委托理财是指对证劵市场所有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证劵投资的行为的统称。具体来讲,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劵等金融性资产委托、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劵、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行为。
近几年,随着金融市场、证劵市场的不断发展,委托理财的方式逐渐进入百姓的生活,当前,P2P网贷、股票、私募投资、贵金属期货等多种高回报的投资方式层出不穷,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然而,与之相伴的是,各类理财纠纷层出不穷。如何理财,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如何使自己的理财产品得到法律的保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呢?
根据本人的学习理解以及参审过程中的心得, 细细提醒广大的投资人:民间理财风险大,外表光鲜有如“罂粟花”!
1/网贷平台业务不受时空限制,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可在平台上直接对接,为投融资活动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与此同时,部分投资者只关注回报率而忽视投资风险。以本案为例,由于平台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未提供实际借款使用人信息,其在起诉阶段只能向提供担保责任的平台方主张权利,而无法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欠款,一旦遭遇平台关闭,则维权将十分困难。 2/由于一些P2P平台缺少监管和风险控制,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部分平台涉嫌虚假宣传或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因此,对网贷投资者而言,首先要阅读借款合同,结合借款期限、用途及回报方式予以综合考量。其次,还应注意审核实际借款人信息是否披露完整,为维权留足证据;再次,在出借款项前,应核实汇款账户信息,如是与P2P平台或实际借款人无关的账户,则应提高警惕,避免打款;第四,留存好汇款凭证和借款合同,避免因平台突然关闭无法查询交易记录和借款合同的问题。
3/当前,股市动荡,民间委托炒股协议中往往约定受托人承担投资本金,该类约定即为保底条款。这种以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炒股协议所约定的保底条款约定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我国《证劵法》第144条的规定,证劵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劵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劵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中国证劵会颁布的《证劵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第41条规定,证劵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从以上的规定来看,保底条款是被我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那么依据委托的一般法理,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在以委托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委托理财合同中, 受托人理财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必须反复提醒的是:关于风险和收益,每个投资者心中都应该有一本账。这些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的理财产品真的没有风险吗?高额收益又是谁来买单?资金到底流向何方?应该谁来监管?每个投资者都要反复推敲,自2015年以来,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私募股权基金类案件呈现快速增长。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除高额回报外,均系虚构投资项目,普通合伙人收取款项后并未进行实际投资,大都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
民间理财有如“罂粟花”,外表虽光鲜,实则暗流涌动。无论是诱人的高额收益,还是被吹得天花乱坠的风控体系,都让不少投资者很愿意铤而走险。但近年来,民间资本跑路、失联事件不断,涉及资金动辄六七位数,这种势头还在不断蔓延,不得不让人警醒。因此,再次提醒投资人勿轻信高额利润回报,对不熟悉的投资领域慎重选择,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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