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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担保公司与软件公司、王某(系软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系王某之妻)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A基层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软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担保公司代偿款1533396.69元并承担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标准,自2011年6月25日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软件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担保公司担保手续费29988元;三、被告软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担保公司律师费用24800元;四、被告王某、张某就上述判决确定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同日,执行人员找王某谈话并告知张某也是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一个星期内与担保公司协商处理好本执行案件。后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王某、张某夫妻名下用于反担保的X房屋进行评估。法院执行人员找王某谈话,告知其将要对X房屋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将评估报告送达给王某并告知其再不履行还款义务将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后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经拍卖有限公司两次拍卖,该房屋被他人竟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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