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谬无耻的掇刀区人民政府行政答辩状
一、被答辩人吴官海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答辩人诉称掇刀区人民政府区长在收到其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要求判决答辩人不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经核实,被答辩人诉称之事与事实不符。2016年4月20日,被答辩人通过特快专递EMS给掇刀区人民政府区长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虽然被答辩人提供的该EMS投递状态网络查询显示“4月22日投递并签收,签收人:本人收”,但该快递实际上并没有送至区长本人手中,而是被投递员放置在区政府办公室,一直未交到区长手中。快递状态网络查询显示“本人收”只是快递公司单方设定的信息,区长本人实际并没有收到该申请书,且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区长本人签收的证明材料,答辩人实际也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答辩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应当向政府及政府部门提出,而不是向个人提出。由此可知,被答辩人向区长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是申请对象错误,由于投递员没有将快递送至区长本人手中,答辩人没有收到申请也就无法答复。7月14日,得知被答辩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掇刀区电子政务办公室作为负责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于7月18日就被答辩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书面答复并邮寄送达,故答辩人已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1驳:区长伍应彪不是代表他本人,是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
2驳: 政府信息公开,被答辩人向政府申请;申请书“在区政府办公室”,证明政府已收了;伍应彪是掇刀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就是在区长伍应彪手里。
3驳:从“掇刀区电子政务办公室作为负责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于7月18日就被答辩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书面答复并邮寄送达,故答辩人已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证实,区电子政务办公室就是答辩人、区长、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伍应彪。
4驳: 又从“2016年4月20日,被答辩人通过特快专递EMS给掇刀区人民政府区长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虽然被答辩人提供的该EMS投递状态网络查询显示‘4月22日投递并签收,签收人:本人收’,但该快递实际上并没有送至区长本人手中,而是被投递员放置在区政府办公室,一直未交到区长手中”看,区政府办公室不能代表答辩人、区长、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伍应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5驳:“被答辩人吴官海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吴官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1)拆迁行政裁决行为;(2)拆迁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5)由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征用行为;(6)国有土地使用批准行为;(7)项目核准行为;(8)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行为;(9)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10)拆迁许可证续证行为;(11)对政府或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12)对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13)依法制定征收告知书、拆迁告知书、赔偿告知书。
事实:申请人吴官海从出生开始已居住了59年,房屋所有权为吴官海所有,房屋所有权明确,归属无争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土地为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为吴官海所有。
2010年9月15日凌晨三点吕义斌调动公安等数十个单位1000多人,封锁交通,亲临强拆现场指挥砸门强行绑架赤身裸体的吴官海到渣滓洞,抢光财物、砸了其父母遗像,不补偿、不安置,居住了59年〔2.4亩宅基地、价值300万元〕房产夷为平地。55小时不准吴官海睡觉、不准小便、钢针扎空调吹裸体、轮班折磨致残,逼签协议。吕义斌趁吴娟娟在掇刀医院引产,抢光财物、不补偿、不安置,强行拆了经原区委贺书记批在2.4亩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又到医院强行吴娟娟绑架到渣滓洞,殴打大出血,婴幼儿也不放过,7个年头无家可归,至今无协议。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11条(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6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答辩人吴官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都是答辩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答辩人早在2013年12月20日用EMS向答辩人申请,申请公开事项:1)、《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2)、《征地批准文件》;3)、征地汇线图;4)、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复文件;5)、建设项目批准文件;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规划红线图;8)、房屋拆迁许可证;9)、双泉村所有拆迁户房补偿及安置房;10)、双泉村五大安置点的所有安置户情况。特快专递收件人: 掇刀区人民政府,近三年答辩人拒不答复。
6驳: 根据【(鄂政发[2005]11号)签定的征地协议、被征地农民知情(要求听证的附听证笔录)、确认的有关材料应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鄂政发〔2014〕12号》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规定,被答辩人二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都是答辩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答辩人2016年4月22日本人签收,2016年7月18日三个月才用《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空头应付。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诉讼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没有在被答辩人诉称的时间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无法答复,答辩人得知被答辩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依法履行答复职责,故被答辩人的诉求不成立,不应认定不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7驳: 答辩人不讲事实更不要法律依据,是非曲直他一人说了算。答辩人是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区政府办公室就是法定代表人的办公室;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是答辩人,区政府办公室却不能代表答辩人;从法理上区政府办公室不能代表答辩人,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更没有资格代表答辩人,所以被答辩人的申请,答辩人至今没依法答复。答辩人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规定答辩的吗?当然不是,答辩人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行为;就应承担2013年12月20日以来近三年给被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损害名誉全部责任包括诉讼费用。
吴官海,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1日
住址:无家可归,现暂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圣华名城1-905
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电话:18007333895,893919854@qq.com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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