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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职务 陈景宝 局长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5号电话0577-88361706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温土资法(2016)91号《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2016年4月29号在平阳县昆阳镇郭庄村村务公告栏发现,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第51号,被列为征收对象,原告认为征地依法报批 前,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似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原告没有收到任何相关土地征地相关调查情况。或确认情况,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年第51号)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 平阳国土资源局(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原告2016年6月15号通过EMS邮寄的方式依法向温州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在2016年6月23号收到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土资法(2016)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对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凿,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未进行审查,就作出温土资法(2016)91号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 请求庄严的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审理作出公正的判决。特此具状,恳望人民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 2016年6月26号 附证据清单 1.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复印1份 2. 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1份 3. 温土资法(2016)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 4. 行政起诉状2份 5 原告省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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