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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官员官僚主义作风的 情况反映 举报人:吴艳丽,女,1977年2月9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吴家湾2号,电话13343427330。 举报人:肖林芳,女,195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乡高王村39号,电话13971459319 举报人:吴志福,女,195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云架桥15-2-802号 举报人:方桂荣,女,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高王村97号 举报人:顾光楚,男,1952年12月6日,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黄家湾10号 举报人:李玉祥,男,1963年3月4日,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乡高王村下高王43号 举报人:王敏,女,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高王村75号 举报人:孙向前,男,1952年6月18日,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黄家湾24号 被举报人: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负责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3号 被举报人: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定书》国复(2016)233号的负责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3号 举报事项: 1、 对被举报人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不遵守群众纪律,官僚主义作风给予党纪处分; 2、 对于该实名举报,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回复。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系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村被征地拆迁户,2014年2月21日我们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征地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请求撤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09年城中村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09]786号)中征收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姚家岭村村集体建设用地29.5531公顷为国有的具体行政行为,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到武汉召开了听证会,2016年4月6日国务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定书》国复(2016)233号。 近日,我们在中纪委的网站上获悉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央第一巡视组专项巡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党组。根据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国务院法制办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我们认真学习了《党的建设辞典》中党的“群众纪律”的含义。党的群众纪律:“指党组织和党员处理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党处理党群关系的准则。党的群众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严明的群众纪律,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是无产阶级政党的 先进性的具体体现”。我们再次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习总指出:“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上。…反对官僚主义,要着重解决在人民群众利益上不维护、不作为的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坚持民主集中制,虚心向群众学习,真心对群众负责,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整治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鉴此,结合以下所述事实,举报人认为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干部在处理武汉市姚家岭村征地行政复议裁决案中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官僚主义作风侵害了群众利益,属于中央巡视组巡查范围。 一、国务院征地行政复议裁决长达两年才作出处理决定,这种“缓作为”的方式,纵容了违法征地 2014年2月21日我们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征地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直至2016年4月6日长达两年才作出行政复议裁决决定,期间我们两次写信、两次到北京国务院行政复议司反映要求尽快作出裁决决定。为什么需要这么久才能作出裁决决定呢?行政复议司的工作人员答复我们的理由是:“一、行政复议司征地裁决案件太多,人员有限,他们工作量很大,三年都没有作出裁决决定的情况都很普遍。二、行政复议法并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案件的裁决期限”。征地裁决案件多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有很多被征地的老百姓不服土地征收决定。在递交征地裁决申请后,国务院没有作出撤销的裁定前,征地行为是一直持续的,如果2年甚至更长时间才作出撤销的裁决决定,违法行为就已经持续了多年,老百姓的生活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以武汉姚家岭村为例,2011年4月28日开始被征地拆迁,自此发生多起断水、断电、堵路、伤人、强拆逼签事件。2012年4月9日人民日报报道《拆实体房,还“空中楼阁”——武汉市最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被爆违规》。2012年4月11日东方卫视《东方新闻》报道“武汉:姚家岭城中村改造,村民未搬水电已断。” 2012年5月29日中国商报报道《武汉姚家岭村民遭遇强拆》。2012年8月1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头版报道《多方博弈下的拆迁江湖——财政厅干部遭遇拆迁“冷暴力”》。以举报人为例,在2013年2月所有人的房子均在没有签署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被非法拆除,而且拆除的手段甚至为上百名不明身份人员踹开大门,将人拖出去绑架到车上直到房屋拆除后放回,回家所有的财物和房子夷为平地,已经无家可归。姚家岭村几百户都是这么拆除的房屋,又有多少老百姓能在没有一分钱的补偿收入,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熬到国务院几年后的裁决决定呢?即使国务院作出了撤销的决定,征地行为基本上也已经“既成事实”,这种“缓作为”的方式,是不是纵容了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呢?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没有得到有效制止,从违法中获得更多土地收益,将造成更多征地裁决案件,这是不是恶性循环呢?行政复议征地裁决案件即使在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裁决期限,但是征地裁决案件也是行政复议案件,最多也应该在3个月内作出裁决决定,征地裁决案件此前也已经经过了省级政府的第一道同级复议,是在此基础上作出的维持或者撤销决定,如果不是提交国务院裁决,而是向法院起诉,法院也是有判决期限的。难道国务院的裁决案件就不应该有法律期限的限定么?如果行政复议司的人员不够,造成案件常年积压,那么国务院在人员配备上是不是也存在问题呢?造成的恶果都是申请裁决的老百姓承担了,这是不是损害了群众利益? 二、湖北省人民政府没有正式的征地批准文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函内部文件不能作为征地批文,征收决定应认定无效,国务院法制办枉法裁决 湖北省人民政府提供证据其批准同意姚家岭村征地批文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单》(鄂土资收272号),写明拟同意,该证据举报人在行政复议阅卷时获悉,此文件仅是内部文件,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为了掩盖该违法行为,在湖北省政府和国务院的行政复议决定中都没有提到该证据。合乎法律规定的征地批文应该是落款为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文号为鄂政土批的正式对外批文,而不是落款是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文号为鄂土资函的内部文件,因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没有征地批准的法律权限。即同意姚家岭村土地征收的《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09年城中村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09)786号)没有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没有法律效力,以此作出征收土地的行为也应予以撤销。省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文是征收土地的第一个正式的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此后所有的征地补偿、拍卖土地等行为都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在第一道关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将极大化解土地纠纷的根源,但是国务院法制办这种对于没有合法批文征地予以认可的做法是不是会造成更多的违法征地案件,制造更多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呢? 三、国务院法制办以“程序瑕疵”,替代“程序违法”,纵容土地征地程序违法,损害群众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报批前,应该经过以下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1、征地(含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2、向被征地农民告知征地情况。3、被征用 土地征用前现状的调查结果经农户确认。4、告知被征地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姚家岭村征地拆迁过程中,省政府提供了《洪山区洪山乡姚家岭村综合改造工作第一次村民大会会议决议》证明进行了村民会议,事实是2005年该次会议仅讨论了姚家岭村经济组织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务院听证会上也证实了2005年以后再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村民2005年怎么可能知道2009年要征地多少公顷,如何补偿,对征地行为进行表决?因此没有经过村民表决,村民没有对征地说“不同意”的机会,征地程序是违法的。 湖北省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进行过公示的告知征地情况的照片是模糊的照片打印件,在听证会上举报人要求其提供照片的原片,确认拍照的时间和拍照地点,其无法提供。即使该照片打印件是真实的,在姚家岭村29.5531公顷的被征收地块上,也仅有此一处公示,并不是按照法规规定的在自然村湾、组进行公示。因为法规并没有规定公示期需要达到多少天,因此是不是上墙后照完相就撕下来,也无法确定,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征地批准时间是2010年的9月,而我们直至2011年4月28日才知道要拆迁,2013年才通过信息公开知道所谓的政府征地批文。 在国务院听证会上确认被拆迁户房屋面积都进行了测量,但是没有要求被拆迁户签字确认,理由是没有时间。好个没有时间,就因为没有所谓的“几秒钟”签字的时间,所以我们举报人和其他被拆户房屋的面积都成为可以操作的数据,多少都是由拆迁方定,我们从拆迁方拿到的数据,每户都登记少了几十平米,国务院法制办将此定义为“程序瑕疵”,对于此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视而不见。 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洪山分局向村委会送达的《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仅载明姚家岭村村委会对告知书及确认表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而没有说明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有权申请听证。《武汉市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确认表》显示的落款时间是2008年9月8日,姚家岭村出具的《情况说明》放弃该文件听证的落款时间是9月8日,即当天签收,当天放弃听证。村委会代替村民放弃听证屡见不鲜,是最为常见的程序违法,国内有以此认定征地程序违法的法院判例,很遗憾国务院法制办又一次纵容了此违法行为。国务院在国复(2016)233号行政复议裁决书中采用了“程序瑕疵”这个词,举报人不解的是瑕疵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瑕疵,这是法律术语么,来源在哪里?如果行政机关将程序违法都定义为程序瑕疵,那么程序正义是不是空谈?这是不是权利的任性?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可行,安置措施未落实,征地行为不符合土地征用审批受理条件,国务院法制办认定不属于行政裁决范围,罔顾民生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在《关于武汉市2009年城中村第3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武国土房耕(2009)68号)文,第五项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载明“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问题”,而举报人中肖林芳、李玉祥、黄世宏均为农业人口,而与该地块相关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1)第41号载明“需安置农业人口389人,由武昌区中南街姚家岭村村民委员会自行安置。”即武汉市政府征地报批的文件造假,在没有对村民社会保障进行合理安置的情况下就强行征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国务院裁决认定“姚家岭村征地2010年9月征地,2011年3月2日仅支付土地补偿款4210.15万元,至今尚有6982.61万元没有支付,截止至2016年4月6个还建地块,仅2个地块交付”。2010年征地,按照规定批文下达后3各月就应该支付完毕的土地补偿费,直至2015年国务院裁定作出都没有全额支付。征地报批文件《关于武汉市2009年城中村第3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武国土房耕(2009)68号文,第五项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载明“无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外据实核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1)第41号也不含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即在征地批准时,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款项并没有落实。不仅于此,2010年12月土地尚未征收完毕,就将地块拍卖给有倒卖土地前科,注册资本仅4000万,土地竞买保证金都无法支付“空手套白狼”准备倒卖土地的开发商,这样的开发商土地出让金17.83亿元当时根本没有能力支付。然后采用压低货币补偿价格的方式逼迫被拆迁户选择还建房,姚家岭村武汉市内环线内拆迁房屋在周边房价最低15000元/平方米卖价,货币补偿价格仅4800元/平方米,当时连还建房的建设资金都没有筹集,用没有约定还建房还建期限、霸王条款的协议文本,用作废的村委会公章同被拆迁户签署拆迁协议规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举报人在国务院听证会上进行了陈述,总共提供了52份证据,证明没有省政府正式批文、没有合理合法的补偿安置措施、程序违法强行征地,损害了群众利益。举报人这样没有签署房屋拆迁协议被非法强拆的,至今没有拿到1分钱补偿,没有拿到1分钱的过渡费。以前有租金收入,有门面经营收入,现在完全没有收入来源,还要掏钱付房租,自房屋开始拆迁已经5年,还建房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手,拿到手的还建房还办不了房产证,是要逼死人的节奏吗?国家征地通俗的说法就是国家向老百姓购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要买人家东西连钱都不准备好,就强行征地,强行拆除人家房子,这有天理么?“先安置,后拆迁”不过是口号啊!让被征地拆迁户“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也不过是口号啊!在维权的过程中被非法拘禁遭到殴打、被拆迁办人身威胁、被关“法教班”黑监狱、信访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保安殴打。老百姓采用法律的武器维权,公安不立案、法院枉法裁判,连国务院都能如此裁定,党中央说要把权力关进笼子,试问笼子在哪里?何谈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综上,恳请中央巡视组能真正的督促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官员,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喊口号,反对官僚主义作风落到实处,让我们这些无权无势的老百姓真的能踏踏实实过日子,不再担心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让我们的党真正的成为民心所向的政党! 此致 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央第一巡视组 举报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律文书等资料邮寄地址(邮寄后请电话通知我们注意查收):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二路80号1单元302室,邮编430071 肖林芳(收) 13971459319 附: 1、2014年2月21日关于武汉市姚家岭村征地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1份; 2、2015年8月10日《关于武汉姚家岭村征地批文最终裁决听证会的意见函》及证据目录各1份; 3、2016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16)233号1份; 4、2009年7月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单》(鄂土资收)272号1份;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09年城中村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09]786号)1份; 6、2012年4月9日人民日报《拆实体房,还“空中楼阁”——武汉市最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被爆违规》1份; 7、2012年5月29日中国商报《武汉姚家岭村民遭遇强拆》1份; 8、2012年8月1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头版《多方博弈下的拆迁江湖——财政厅干部遭遇拆迁“冷暴力”》1份 9、《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还建协议书》各1份; 10、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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