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1.本案归责原则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条法律规范的归责在法理上称为“过错推定责任”,即侵权人举不出证据证明其对被侵权人的损伤不存在过错,就推定侵权人具有过错,就要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城管局于事发后,曾派员到事发实地查勘、调查,并未依法举证证明其就其管理下的物件(井盖)致原告受损害其没有过错,故被告城管局依法应对原告之损伤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本案的归责及其判决符合法律规范。 2.区分井盖缺失和井盖松动,是甄别本案被侵权人是否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就要求法院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态度评判被侵权人在被侵权中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要对原告于其被侵权是否具有过错进行归责,就回避不了要对其是否负有安全注意义务采取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评判,由此,区分井盖缺失和井盖松动是必由之路。如果因井盖缺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就负有注意义务;如果因井盖松动致人损害的,则受害人不负有注意义务。只有这样归责,才是客观、科学的,也才服众。因为井盖缺失下行人应尽安全注意义务,这是最起码的义务,如果是井盖松动,对于行走中的常人来说,是难以在事先判断该井盖是否松动及其危险性的,故不应赋予行人安全注意义务。因此,本案中,法院未就被告管理下的井盖松动赋予行走中的原告安全注意义务,从而未认定原告就其损伤具有过错,于法、于理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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