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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1月18日起施行。近日,我院溱潼法庭首次适用了这一最新的司法解释,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田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系某乡镇工作人员。田某自2014年起,陆续向原告刘某借取大额现金并出具了借条,直至起诉已有40万元。几经催要无果后,刘某向法院起诉。他认为,这笔债务发生在田某和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
我院溱潼法庭收案后,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传票,但两被告未能到庭。法庭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借款金额高达40万,借条上仅有田某的签字,被告陈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在2017年刘某与田某达成的最新还款协议上,也没有陈某的签字。且原告刘某不能举证证明这些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被告田某一人承担,陈某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判决后,法庭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法律释明,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
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在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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