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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管辖或者驳回异议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4.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上诉期改为三十日。 5.适用普通程序的,落款中的“审判员”可以为“代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 6.适用简易程序的,落款中的署名为“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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