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图均为香河警方针对此案出具的相关案卷。 截图
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现年71岁的北京人周新生,因涉嫌“投机倒把”被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近20年。公安机关扣留了当初对周新生 侦查时的财产价值近100万元,至今没有返还。经历了10余年的诉讼拉锯战后,周新生近日再次向廊坊市中院提请国家赔偿,要求公安机关返还并赔偿扣押了其 20余年的财产。而对于涉嫌投机倒把一案,周新生则认为,“根本不存在。”
涉嫌倒卖车被劳教3年财产被扣
周新生的案件,发生在1995年。
根据香河县公安局的相关材料,1995年,香河县公安局在打击盗抢机动车专项斗争中,发现了周新生倒卖进口机动车的线索。警方认为周新生有结伙作案的嫌疑,当年12月17日,香河县公安局决定对周新生收容审查。
据周新生回忆,当天他正在北京的家中,突然来了一大批香河县公安局的警察,有局长、政委,大概几十人。周新生说,“过来那么多人,就像搬家一样,把我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全都挪走了,包括楼下停着的两辆进口轿车。”
周新生至今记忆犹新的是,当时前来抓捕他的民警,看到周新生家里有一个保险箱,二话没说,就吩咐民警搬走,“还有当时他们扣押的那两辆车,一辆是进口本田,另一辆是进口斯巴鲁轿车。”除了两辆进口轿车,其40万元现金也被扣,总价值近100万元。
当天,周新生被香河县公安局的民警从北京带到了香河。1996年7月4日,在被收容审查半年后,廊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周新生作出劳动教养3年的决定,时间从1995年12月17日算起。
公安厅催办涉案财产仍未发还
此后,周新生的案件一直未得到突破,直到1997年6月9日,廊坊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决定对周新生所外执行。周新生重获自由。
1998 年11月2日,周新生劳动教养被解除后,他开始到香河县公安局讨要当初被扣押的财产。“后来去公安局要,没给我,我就去公安部纪检部门反映问题。”周新生 告诉记者。中共河北省公安厅纪律检查委员会曾于1999年5月5日下发了一份案件催办通知。根据该通知,公安部
纪委于1998年7月转函关于周新生控告香河县公安局长期扣压其合法财产不发还的问题。
在 听取香河县公安局有关通知汇报后,河北省公安厅纪委认为,认定周新生非法所得165万元的证据不足,且周新生已劳教期满,长期扣压其巨额款项及有关物品, 没有法律依据。河北省公安厅纪委认为,为了严格执法,切实保护当事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纪委的催办意见,应将长期扣押周新生的40万元及有关物品发 还。
起诉警方才知涉嫌“投机倒把”
但周新生仍未收到香河县公安局发放财产的通知。为此,他将香河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打了官司才知道,我的案子仍在立案侦查当中。”周新生说。
根据香河县法院1999年的行政裁定书,法院认定,1997年6月15日,香河县公安局以周新生涉嫌投机倒把欲对其拘留,但因周当时已于6月9日被劳动教养所外执行,而未能对其拘留至今。但对于拘留之事,周新生毫不知情,他认为,如果公安机关真打算以投
机倒把罪名来拘留自己,当初劳动教养就不会作所外执行的决定,并且公安机关也可以再把自己收容走。
根据香河县法院裁定,周新生的案件属于未结刑事案件,因此驳回了周新生的诉讼请求。
取消16年仍被以旧罪名侦查
之后,周新生经历了长达14年的诉讼拉锯战。案卷显示,2011年时,周新生曾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最高法在受理审查之后,又将周新生索要财产的案件转回了河北省高院。
其间,周新生由打行政诉讼转到申请国家赔偿。河北三级法院的裁定、判决中均未支持周新生索要扣押财产的请求,认为该案仍属于侦查阶段。
据2013年12月5日河北省廊坊中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书显示,香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为周新生案出具了一份说明,说明称,该队于1997年6月15日立案周新生涉嫌投机倒把案,由于该案案情复杂,现仍在侦查中。
据此,廊坊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不予赔偿周新生的请求。
但据记者了解,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了大修。根据当时市场经济发展及社会情况,当年刑法大修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并在当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也就是说,周新生案在刑法取消了16年后,仍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投机倒把案侦查,且近20年未作出侦查终结等措施。
“我岁数大了,也耗不起了,索性就不再纠缠这些了。”周新生告诉记者,之后,他虽然又数次申请国家赔偿,但均委托律师办理,而案件的结果也不出预料地被驳回赔偿申请。
周新生告诉记者,虽然自己仍在被立案侦查当中,但自己购买飞机票、火车票、住宿酒店,往返于全国各地,均不受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看来只是他们拿来搪塞我财产的说辞。”周新生如是说。
重获希望当事人再提国家赔偿
直到今年,最高法及最高检等多部门陆续发文,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程序。这让周新生看到了新的希望。
今年4月,周新生再次向香河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6月17日香河县公安局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再次决定不赔偿周新生。
周新生此后申请行政复议,今年9月2日,廊坊市公安局决定维持香河县公安局的不赔偿决定。近日,周新生向廊坊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办理周新生国家赔偿案的律师庞理鹏和王殿学认为,香河县公安局对周新生收容审查案件,自1995年12月17日始至1996年6月香河县公安局将此案移
送廊坊市劳教委。由于此案已经移送管辖,并由行政机关处理结案,香河县公安局对该案涉案物品已经没有扣押权。香河县公安局继续扣押周新生财产近20年,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的违法扣押的情形。
对于周新生案一直被列为嫌疑人侦查,两位律师也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批捕的最长期限是37天,但周新生并没有被批捕。虽然不批捕公安 机关也可以继续侦查,可以移送审查起诉,但是后面的程序并没有,检察机关完全没有介入,现在的时间已远远超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另外,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不批捕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终结撤案,另一种是继续侦查,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19年来,公安机关没有任何继续侦查的行为,也没 有取保候审,只能说明侦查已经终结,或者说公安机关违法未办理侦查终结的相关手续。总之,到现在还在继续侦查的说法完全不成立,属于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行为。
王殿学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一纸立案决定使用19年,以此为借口拒不退还财产,于法无据,十分荒唐,也有严重的渎职嫌疑。
记者昨天联系香河县公安局孟政委,对方没有就此事接受采访。
■专家说法
罪名取消需变更罪名侦查
针对此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投机倒把罪名已经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就被取消,如果之后公安机关还以此罪名进行另案侦查,而不是变更其他罪名,不符合相关的法律程序。
洪道德称,当事人可以通过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对于侦查近20年的案件尚未终结,洪道德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可以一直侦查下去,但涉嫌罪名必须合法。
■相关法条
两高针对刑事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