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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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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9 15: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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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确认违法和确认无效之诉。确认诉讼在各类诉讼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无论是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还是一般给付诉讼,都隐含着一个确认诉讼。
确认诉讼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效力以及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类型。
确认诉讼的一个特征是补充性,又称替代性、弥补性,是确认诉讼的最重要特征之一。补充性意味着,只有在其他诉讼不能提供救济的时候,确认诉讼才是必要和适当的,即"形成诉讼、给付诉讼优位"。
一般来说,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和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无效等事项进行"宣示",本身没有形成力也没有执行力,不能直接消除行政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但是,补充性也存在例外,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在确认无效诉讼中,也可以直接就确认事项提起诉讼,此时的确认诉讼完全独立于形成诉讼和给付诉讼,不具有补充性。
确认诉讼的第二个特征是宣示性,在于法院仅须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法律关系、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者无效,无须判令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也无须判令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法院作出的确认判决,只是对特定事项作出宣示性的确认。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作成经法律证实、宣示性的、有确定力的认定。确认诉讼的判决不包含任何给付命令,因此除了费用部分的判决内容之外,确认判决没有可以强制执行的内容。

发表于 2016-11-19 16: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确认判决


  《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确认判决,而是由《若干解释》增加的一种判决形式。确认判决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司法判定。确认判决包括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两种情况。根据《若干解释》第57条、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确认判决与撤销判决的不同在于行政行为的效力上。确认的判决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仍然可以继续存续下去,而撤销判决就意味着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以后也不发生任何效力,任何人可无视该行政行为的存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应当作出被告的不作为违法的确认判决。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的,应当作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判决。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应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确认判决。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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