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 狱警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崔振刚没有办理保外就医的职务便利,也没有为李永办理保外就医的具体行为,因此崔振刚的行为是诈骗而不是受贿,李永不是行贿而是受骗。由此,崔振刚收钱行为的性质成为该案辩论的焦点。 法院审理查明,监狱罪犯准予保外就医的条件之一是病残情况需要达到高血压三期;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向监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监狱医院向监区建议或监区直接提出办理意见。监区认为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召开民警会议,就罪犯的病情、改造表现等提出办理意见。监区集体评议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崔振刚作为管教民警,对罪犯李永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有发表相关意见的权利。因此,崔振刚有为李永办理保外就医的职务便利。 法院同时查明,崔振刚其在担任监区值班民警时,违反监狱规定,私自给李永传递书信,将个人手机交给李永用于对外联系,为操作保外就医事宜提供便利,同时,崔振刚还利用管教民警与监狱医院医生有工作上的联系的便利条件,为安排李永外出检查给监狱医院医生打招呼。崔振刚请人向监狱外的医院打招呼,意图获取虚假的高血压三期证明。由此可以看出,崔振刚有为李永办理保外就医的具体行为。 法院认为,崔振刚在办理保外就医的过程中虽有夸大办理能力、作用的行为,但其亦有积极联系为李永办理保外就医的行为,并非虚构事实、骗取李永、高銮二人钱款,李永亦基于其本人的主观判断自主决定安排高銮送钱给崔振刚,并非是基于被骗后的财产处分行为。法院掌握的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相互印证,能够认定二上诉人为办保外就医向崔振刚行贿105万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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