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则典型的因逃逸而入刑的交通肇事案例。选择逃逸的宋某终因一时侥幸心理酿成大错,既要承担高额的赔偿款,又要接受刑事处罚。 第一,宋某为何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的划定是事关后续保险理赔、损失分担甚至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影响因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则是事故责任划分的主管部门。那么交警是如何划定事故责任的呢? 原则上,交警基于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但有两点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以及故意破坏现场的当事人,交警是要推定其为全部责任的。 本案中,交警通过勘查取证等工作,最终认为宋某存在三种交通违法行为: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二是载物超过机动车核定的载质量30%以上;三是违反禁令标志。王某则存在一种违法行为: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就事故的发生原因来讲,宋某的后两种违法行为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王某的违法行为则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宋某应当承担的责任。又由于宋某存在逃逸行为,交警最终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宋某为主要责任、王某为次要责任、王某的父亲无责任。 第二,宋某的行为为何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于交通事故,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事故造成的后果、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主观心理态度等多个方面去综合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事故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肇事者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宋某因逃逸被交警划定为主要责任,该起事故又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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