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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学会赢在起点(被征收人、搬迁户维权宝典之二)
作者/草根之约-季晓峰
自从1995年中国各大城市进入大拆迁时代,从初期的小拆小建到后来的大拆大建,被拆迁户从初期的小哭小闹维权,到2007年的重庆杨武、吴苹夫妇最牛钉子户的诞生,历史翻开了被拆迁户维权新篇章。2009年11月13日唐福珍的那一把火,2011年湖南株洲汪家正站在三层楼上把自己点着了,烙红烧焦了数以千计被拆迁户那棵骚动不安的心,北大五教授愤起联名上书国务院,要求废止杀人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的第16、17条规定,还百姓以公平,还社会以稳定,还华夏以和谐。
“维权”这两个字,对普通老百姓来讲,是个生疏的词语。通俗的解释:“为了维护政府至高无上的权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15维权”买商品发现假冒伪劣产品了,去315中心投诉。老百姓从来没想过数百年安居房屋,某一天被通知要拆除了,祖上留下来的风水宝地说没有就没有了,只知道去哭、去闹、去上吊,从没有敢想过主动去维权,怎么维权?老百姓不懂哎,眼看着自己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即将遭到侵害时,茫茫然不知所措,晕乎乎无所适从,等到最后房子被强拆后,等到花费数10万元代理费请到那些所谓的“知名律师”诉讼时,方被法院裁定告知,因你的房屋在搬迁、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评估公司对你出具的《评估表》、《评估报告》后未提出异议,即视为你对该评估表、评估报告中的补偿数据已认可。
当有权部门对你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补偿决定书》后,你没有对该《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补偿决定书》合法性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即视为你已认可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在后来征收实施单位启动对你的强拆程序,都是建立在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补偿决定书》基础之上,因你在法定时效内没有对该《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补偿决定书》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有权部门对你作出的这个《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补偿决定书》就变成合法行政行为了,走到这一步是最悲哀的事。
这些强制征收搬迁诉讼就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被征迁户最终面临的还是输了官司又陪了钱的局面。现实中,我们看到很多当事人,因为在法定时效内未对有权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诉求,或在过了时效后请所谓的大律师维权,最终将官司打到最高院,还是输了官司又赔了钱。 那么,草根普法论坛所倡导的被征迁户依法维权的理念是什么呢?
在征收管理部门对你启动《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补偿决定书》程序前,就对该地段的征收、搬迁公告的合法性启动信息公开程序,对该征收、搬迁项目的合法性开始求证,等信息公开答复到手后,即对该征收、搬迁公告申请听证、复议、诉讼程序。 有朋友要问,弄几个信息公开答复,就知道征收、搬迁程序不合法了,真的吗?让草根来告诉你,在中国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到目前为止,任何一个单位也不能发出一份合法的征收公告和搬迁公告。为什么呢?土地证、房产证在你手里啊,“一女咋能嫁二夫呢?”。所以呢,一般来说,只要向几个部门申请几个信息公开,这些部门为了怕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他们会对你依法公开相关内容,什么征收批准文件有,什么征收搬迁批准文件没有,他们在信息公开答复中会如实告知。 有了这些信息公开答复,你再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上级人民政府撤销征收公告、搬迁公告,再附上这些信息公开答复,嘿嘿,草根告诉你啊,这个复议决定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那就是公鸡下蛋,难了。走到这一步,一般来说征收部门受上级政府部门的压力会坐下来和你协商解决,不是强制你,你可愉快接受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走人。 只要相关证据能确认涉案地段的征收搬迁没有合法批准文件,没有征地批文,那么,你的合法房屋一般不会被列入强制范畴。最高法的法释、国务院590号令、中纪委文件,高法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大家应该看到,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有权部门才可以向人民政府或法院申请强制。
那么,什么是“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
一,是在法定时效内被征收人、搬迁户对征收公告、搬迁公告合法性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征收、搬迁行为与你有关系,你的房屋被圈在征收搬迁范围内)复议时效是两个月,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被征收、搬迁户一旦过了有效诉讼时效,再去向有权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权部门或法院就可以依法拒收你的诉求,将你拒在法墙之外,让你望法兴叹。 诉讼时效规定的类别为以下几种: (1)当你对有权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部门通过对你提交的复议材料进行审查,在法定两份个月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行政部门觉得这个复议案件案情比较复杂,会延期一个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的时效一般为六个月,涉及不动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其它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未提起诉讼的为五年。比如征收公告、搬迁公告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其诉讼时效不超过六个月。如果你的合法房屋被相关部门非法拆除,其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五年。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其诉讼时效不超过二十年。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公安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生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其诉讼时效为两个月,行政相对人在两个月内对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的,即视为放弃了该权利。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又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 ”
又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指:《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补偿决定书》、《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在有权部门下达《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或《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时效内对该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补偿决定书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被拆迁户,签过协议后在约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搬迁户,对征收补偿的合法性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征收、搬迁主管部门就可以启动“非诉强制搬迁程序”或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或强制程序,走上强拆这条路上的被征收人、被搬迁户,99%都栽在了这两个程序上,认为我自己的房子,你对我下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了,作出补偿决定了,我怕你什么,你们还敢对我怎么样? 殊不知你的这种“天不怕、地不怕”行为,给制裁你的有权部门创造了对你启动非诉强制的机会,等到你过了申请复议(两个月时间)提起诉讼(六个月时间)的有效诉讼时效,剩下的时间里你就让给了有权部门去准备对你启动非诉强制的程序了,当有权部门对你启动非诉强制程序后,到那时你就叫天天不应、哭地地不灵了。最终你的合法房屋会被“合法”拆除,你将会走上漫漫风雨上访路了,何日是尽头只有天知道了。 当你对征收公告、搬迁公告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后,根据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基本上你已脱出被强拆的可能了。
所以,我建议被征收人、被搬迁户在遭遇征收搬迁时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该申请信息公开时,立即申请,该申请听证时,立即申请听证。该行政复议时,立即申请复议。该诉讼时,立即提起诉讼,该学法时要拼命学法,切不要“心慈手软,等待观望”,不然到最后跪在废墟旁哭的人是你,肯定不是我。
注: (1)《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无权作出,只有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才有权作出,该程序适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补偿决定书》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作出。法律依据:《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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