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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物业费收取标准(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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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3: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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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物业费收取标准(2016)导读:泰州市姜堰区物业费收取标准(2016)。5月26日,泰州市姜堰区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明确姜堰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通知就姜堰区2016年物业费收取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明确姜堰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泰姜价〔2016〕28号

  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和《泰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泰价规〔2014〕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区具体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参照《泰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泰价规〔2014〕1号)文件执行。

  二、普通住宅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物业服务项目、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按照《泰州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泰价服〔2014〕89号)执行。

  三、普通住宅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应在我区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无电梯多层住宅最高为0.50元/㎡·月,有电梯高层住宅最高为0.90元/㎡·月。

  四、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未成立的,可由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所在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能。

  六、我区在建普通住宅小区已通过招投标确定或合同约定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七、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文件内容与以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泰州市姜堰区物价局

  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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