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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为住宅,实际作经营用房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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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22: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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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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