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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 新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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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22: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雷林   

汉族
年龄49
手机号码15927558717
身份证号码420106196901272011
家庭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舒家街165号
所住房屋被强拆
现在在季老师帮助下正在找证据并在上访,希望各位老师多多帮助在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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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19: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http://cgcq.net/forum.php?mod=vi ... 7435&fromuid=11
(出处: 草根普法论坛)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了“最低门槛”即5000元,但是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各地地方法院、检察院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发表于 2017-6-28 19: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努力,加油!祝您早日维权成功!

向公安部门提交立案申请书,不是向公安部门信访,这个你当搞清楚性质。

关于如何向公安部门陈述你的诉求,你请求立案的法律依据,那天我早已将相关法律条文发给了你,你当好好习之运用。
 楼主| 发表于 2017-6-28 20: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季老师,受益匪浅
发表于 2017-7-24 11: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7-6-28 19:5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http://cgcq.net/foru ...

老师发表得好,学生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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