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函〔2015〕14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为保障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意见》进一步完善,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是继续实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契税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单位和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此期间网签提交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并提交补助申请的,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和完税凭证,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在此期间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和144平方米以上新建非普通住房、并具备前款相同条件的,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减半补贴。二是实行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下同)契税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存量住房,并在此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并提交补助申请的,凭《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和完税凭证,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在此期间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上非普通存量住房、并具备前款相同条件的,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减半补贴。
二、合理把控土地和商品房供应。根据城市的发展方向、配套基础设施成熟度、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等合理控制土地供应量。对土地出让实行统一管理,中心城市范围内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需报市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协调小组同意后实施。对商品房库存特别大的区域,应明显减少商品房土地供应量,适当提高新供土地的项目商品房预售门槛。
三、深化征迁安置方式改革。一是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货币化或购买商品房安置要达到50%以上。二是集体土地征用涉及农房拆迁不再采取单一的实物安置,推行政府配建与市场购买、房票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多元化安置模式,按照市场购买或房票安置不低于50%的要求,严格控制新批安置房用地。三是完善保障房的政策体系,改变公(廉)租房建设模式,鼓励采取市场购买商品房或货币补助等方式实施公(廉)租房保障。四是完善房票制度,放开流通,打破中心城市行政区域界线。
四、完善去化商业办公地产的政策措施。一是扶持发展楼宇经济。对中心城市范围内单幢建筑面积5000㎡(含)以上的商务、商业、科研楼宇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含)以上的城市综合体落户的新注册企业(含总部型企业、新兴服务业企业)给予扶持,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市财政、商务部门给予政策指导。二是支持调整商住结构。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拟出让的土地适度调整商业办公、住宅比例,控制合理商住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对已供应未建和在建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适度调整商业办公、住宅结构比例。三是推动跨界地产发展。对开发企业利用自持库存商品房发展健康养老、休闲度假、电子信息、人才培训、文化创意、金融服务等产业,各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支持,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盘活存量,推动跨界地产发展。四是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积极培育房地产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对利用自持库存商品房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开发企业,以及专业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机构和自然人,给予扶持政策,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壮大发展。
五、落实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大力推进农民工等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全年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6万人以上。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和公积金转商业贷款工作。支持住房消费,全年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40亿元以上,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比例最低降至20%。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加大利率优惠幅度,切实惠及购房群体。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参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