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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普法】之老季说法 农民权益保障 合法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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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1 06: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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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普法】之老季说法
农民权益保障
合法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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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老季和大家分享一篇最近的学法心得,就集体土地上农用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上的搬迁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什么法律规定组织征地搬迁?农民朋友有什么权益保障?征地批文是什么单位制作批准?什么单位组织委托实施?需要什么行政审批程序支撑?什么是集体土地的合法搬迁程序?结合《土地管理法》和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老季将告诉你合法征地搬迁程序是什么。朋友,如果你是一位准搬迁户,如果你是农民,请你认真的将下面老季我分享的学法心得体会慢慢看完,然后慢慢理解,再然后去慢慢适用,你的合法权益就有保障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规定:
集体土地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征收和农民宅基地上房屋搬迁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根据上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征收农用地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具体需要发布的相关公告、报告、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公告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听证公告
六,征收土地公告
七,征收单位用于搬迁补偿的银行存款证明
       根据法律和程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规定批准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规定,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规定,委托征收实施单位进场实施搬迁。
以上内容为老季根据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节【土地征收】中相关法条规定,结合自己对法条的理解,将集体土地上农用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上房屋搬迁法条的释义向朋友们作个讲解,让农民朋友明白集体土地上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房屋搬迁需要什么法律程序和批准文件支撑,让农民朋友明白自己的权益在哪里,让农民朋友明白自己的房屋价值是多少,让农民朋友明白如何去依法维权。


                               文/季晓峰


                           2021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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