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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重点工程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指导性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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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7 23: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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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重点工程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指导性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步伐,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评估规定》)《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实施的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指导性意见。
第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鼓励各项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后,要积极按市场行为提供供被拆迁人选购的安置房源。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费以拆迁分类评估价格为基数,并结合成新调整、装饰装修、拆迁补助费等补偿进行计算。
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按《评估规定》申请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拆迁当事人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评估规定》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估;对复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评估规定》向长沙地区房地产业协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申请评估技术鉴定。
第五条   被拆迁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4元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办公、经营用房搬迁补助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被拆迁厂房设施设备搬迁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未作规定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参照市场情况进行协商。
第六条   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按《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为促进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奖励方案如下:
1、对私有住宅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将被拆迁房屋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提高至六成新;房屋成新最高为十成新),并可以在成新提高的基础上再根据分类评估报告计算确定的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在10%以内进行控制;
2、对私有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每户给予寻找房源补助费4000元;
3、对私有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各项目奖励总额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元包干控制,拆迁人可在总额控制范围内视被拆迁人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给予提前搬迁奖,但奖励的最高档次不得超过200元/平方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第八条规定的奖励。
1、超过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后仍未搬迁的;
2、经市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3、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或安置)决定书的。
第十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他处又无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在补足到45平方米后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在计算作价补偿费时,对被拆迁住宅合法面积部分,根据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按分类评估价格计算补偿;对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和保障性住房面积(45平方米)之差,参照保障性房源价格计算,不享受第八条规定的奖励,也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
本条规定的保障性房源价格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产房屋,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其合法承租人的相关事宜由产权单位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其他项目的拆迁补偿可以参照本操作。
第十三条   各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拆迁人应根据本指导性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在申报拆迁许可证时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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