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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听证会申请书 长沙市开福区执法大队: 贵大队于2013年3月4日对张兴国送达了关于《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开福区执法大队违法建设听证通知书》长综开听字(2013)第012号,告知当事人张兴国于2013年3月14日9时到开福区兴隆路158号参加听证会,本人认为应当撤销。由于贵大队在执法过程中未尽事宜,将本房屋共有产权人权利忽略,导致共有产权人的知情权,听证权被剥夺,其听证结果将导致共有产权人的财产权被侵犯,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六十二条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建法[2004]108号)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申请人现依法申请,请求贵处撤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开福区执法大队违法建设听证通知书》长综开听(2013)第012号、及听证会,特此申请。 此呈 长沙市开福区执法大队 申请人 张娜 联系电话: 2013年3月 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