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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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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7: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点赞!



      倍受社会和广大网民关注的《阚秀梅诉泰兴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上诉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落下帷幕,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终176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


     一、撤销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行初字第0028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泰兴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泰国土资交决字【2015】第1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10月29日当上诉人阚秀梅儿子王宏德先生将这个喜讯告诉草根时,草根不禁为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点赞!为公正司法阳光审判点赞!为泰州司法进步点赞!为顶着压力作出公正审判的主审法官顾金才副庭长点赞!


     该案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资深法官顾金才主审,虽说顾金才副庭长开庭那天没有时间主审该案,由审判员苏缓缓代理审理,但通过视频观看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答辩,以及对一审卷宗阅卷,对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定案依据是否正确?判决引用法律是否正确?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了公正审判。


     该上诉案争议焦点,被上诉人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该如何作出评判?对于2015年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挂职锻炼顾金才副庭长来说,已不是难事,顾金才副庭长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审了全国有重大影响的17件案件外,还先后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编写《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及撰写最高法院周强院长于2015年11月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报告《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监督支持依法行政 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因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最高法院领导的首肯并被留任一个多月。此外,顾金才副庭长还获得了泰州市挂职锻炼干部优秀奖。行政审判庭工作期间,顾副庭长始终注意努力钻研审判业务,积极把自己打造成泰州行政审判领域的专家型法官。多年来,依法审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案件,既依法支持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也为建设法治政府做出重要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多次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拥有顾金才副庭长这样一位资深大法官,真乃国之幸,民之福,希望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涌现出更多像顾金才副庭长这样敬业尽责的人民大法官,将公正司法阳光审判进行到底,让每一位遭遇侵权的百姓,享受到司法公正的阳光。




                                           文/季晓峰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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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09: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11-4 09:14 编辑

我为草根之约普法、弘扬正气、除恶扬善点赞!为顾金才审判长的合议庭撤消錯误判决点赞!
  同时质疑顾金才是否是具有“大法官'职务职称???
  因为我对法律上的职务职称称呼很敏感。深恶痛绝、泰州中院胡说八道、超出法定裁判权范围,滥用裁判权,隨意捏造“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监督造油轮职务之便”,为以79刑法119条从重处罚,竟然未经庭审举证质证辩控,无凭无据、无中生有、冤枉无辜、天理国法不容。
      申冤人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口岸船厂监督造油轮职务。


5查阅国家法律法规、查阅本单位和口岸船厂企业规章制度,压根儿从未设立“监督造油轮职务、职位、职责、职权、职称”子虚乌有、纯属泰州中院捏造。
6众所周知、申冤人的职务职权和利用职务职权之便,应由申冤人和本单位组织领导以及口岸船厂、经过法定的形式任命、聘用、委派等几种方式产生,才具备相应的合法身份,才具有合法性。查阅全案卷宗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缺少任命、聘用、委派认定申冤人“职务职权”等几种方式基本证据,泰州中院书面再审、无凭无据、无中生有,超出法定裁判权范围,滥用裁判权超越法律赋予企业组织领导任免职工职务职位工作岗位行政管理权限,法无授权不可为基本常识,隨意捏造“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监督造油轮职务之便”,冤枉无辜、天理国法不容。
7申冤人和单位组织领导党政干群亲笔出具的书证、盖有单位公章以及口岸船厂公函证明一致认定:“申冤人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口岸船厂监督造油轮职务”不存在判决书上认定“申冤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口岸船厂监督造油轮职务之便”。申冤人根本无法取得合法职务职权,更谈不上利用职务职权之便了! 子虚乌有、纯属泰州中院捏造。

发表于 2016-11-4 11: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称草根之约是法学大师是我心中的尊称,可以任意叫。大法官是有这个职务职称的,不能隨便喊!当时法院为从重,就揑造莫须有监督造油轮职务、冤判几年!刻骨铭心!
发表于 2017-4-24 19: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在老师的监督下
发表于 2017-4-28 00: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代理人的强势和遇到好法官的结果
发表于 2017-4-30 11: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泰州中院只是和稀泥,这不,对方又送来一份大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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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11: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对手为我的申请再审添砖加瓦!
发表于 2017-4-30 11: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雄鹰 于 2017-4-30 11:16 编辑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阚秀梅,汉族,女,1943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 321025194311174624,住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三营社区后营一组52号.
    委托代理人:王宏德(特别授权,系申诉人之子), 汉族,男,1972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 321025197205154615,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801439826.
    申诉人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6日(2016)苏12行终176号行政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撤销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6日(2016)苏12行终176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是泰兴市济川街道办后营1组村民,儿子因国家鼓励创业于2000年回家创办了泰兴市福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一直遵章守法,经营纳税。2011年泰兴市人民政府因城镇建设的需要,以“村镇建设”的名义,在村民不知情亦无从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在没有与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的情况下,骗取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将申诉人所在的后营1组的土地征收为国有。申诉人后来得知批准征收1组土地76亩左右,实际征收1组土地336亩。征收实施主体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泰兴市济川街道办实施征收工作。因没有看见《征地告知书》,土地权属证书又早已被村委会收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营1组集体、1组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没能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因征地补偿不能保证“居住条件不降低,经营条件有保障”,申诉人未能与征收方达成协议。2013年8月22日,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向我户送来《限期交地催告书》,申诉人的儿子于当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又于2013年8月30日向我户送达《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户房屋的外围评估报告形成时间为2013年9月25日,依法撤销了该决定书。2015年3月6日,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又给我户送达了《限期交地催告书》,并在申诉人的儿子陈述申辩后给我户再次送达《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诉人于2015年5月25日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申诉人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基本相同为由,被上诉人未按规定对从事经营的被征收房屋按规定给予补偿”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诉人认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作出《限期交地催告书》,其后又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应该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依据是2017年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又给我户送达一份“泰国土资交字(2017)第1号《限期交地催告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属于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主体资格,在作出催告之前,没有作出《行政强制法》第34条规定的行政决定,也就是说作出《限期交地催告书》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没有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判决确认无效。
    另外,申诉人认为,没有告知征地信息,没有召开听证会,没有共同确认调查结果,骗取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没有依法补偿登记,超过五批次征地,少征多占,对从事经营的被征收房屋未按规定给予补偿,未送达评估报告,这些明显违法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都属于判决确认无效的理由。
    现申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0条、第91条规定,请求撤销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6日(2016)苏12行终176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7年4月26日
附:1.(2016)苏12行终176号行政判决书1份;
2.泰国土资交字(2017)第1号《限期决定催告书》复印件2份;
3.授权委托书1份、申诉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发表于 2017-4-30 11: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赢?什么是输?我渐渐忘了自己是个被拆迁户!
发表于 2017-4-30 11: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4-30 17: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雄鹰 发表于 2017-4-30 11:13
本帖最后由 雄鹰 于 2017-4-30 11:16 编辑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阚秀 ...

此再审申请书内容需修改,用词、用语不太到位。
发表于 2017-5-2 11: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雄鹰 于 2017-5-2 12:06 编辑

我的水平确实比较差!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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