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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江涛:强制拆迁需细化风险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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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0: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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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征地拆迁案件,法院应慎用强制执行手段。《通知》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9月10日新京报)
  近日,中办、国办转发监察部等四部门联合通报了6起强拆案件的处理结果,共计44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通知中再次强调严禁行政强制拆迁;坚决杜绝暴力拆迁。一个地区如连发违法违规强拆案件,上一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将被追责。没有记错的话,加上最高法的上述通知,近年来有关禁止强拆的通知要装订一大本“政策汇编”了。然而,禁令声声,强拆依旧,引发冲突,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地方政府的畸形发展与政绩冲动固然是主要因素,但法律制度与政策举措缺乏刚性执行力以及多见于原则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也为暴力拆迁事件留下了后门。
  今年1月19日国务院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强制执行前必须经过风险评估。但在实际执行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多是走过场,法院迫于政府部门的压力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上“开绿灯”,造成了恶性拆迁事件的发生。因此,遏制强拆事件仅有慎用强制执行的通知还不够,必须细化风险评估制度。
  其一:风险评估应作为征收前置条件,以保障先安置后征收。政府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义不只是一次行政行为的预估与评价,也不仅为强化拆迁参与各方的风险意识,而在于通过充分的评估,周全的考量,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和建议,尤其是深入被征收户,了解和掌握他们的现实需求与拆迁可能带来的各种生活困难,进而拿出具体可操作性的预案,确保补偿安置到位,对方心悦诚服。因此,风险评估应成为法定的前置条件,非经评估不得进入征收程序。一方面让被征收者有足够寻求多方救济的时间和准备,另一方面使安置工作更加细化,保证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所需,政府可对特殊困难的被征收民众先期垫付临时居所租金或提供周转用房等。
  其二: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协商的新机制,做到公正公开,透明超脱。风险评估应委托中介机构第三方进行,邀请律师、被征收人所在单位选派人员、当地人大代表、被征收人的委托代理人以及所在社区人员参与其中。应更多地发挥社区功能,采取园桌会议共同协商等方式进行评估,做到信息对称,保障权利平等,共同协商补偿。评估必须出据结论,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同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力量参与评估评估有助于制约滥用司法权。法院受理强制执行应根据评估结果,慎用或不用断水、断电、断气或其他影响生活的强制措施,而选择以劝导和督促其到达安置居等其他体现人性化的举措,确保被征收者的生命安全与生活安顿,还有利于各方力量共同发力,妥善解决被征收人的合理诉求。
  其三:明确救济措施,确立强制执行中的各方责任。一旦通过风险评估,应考虑到司法主体在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中难以超脱,明确强制执行参加人,使执行置于阳光之下。法院应对强制执行的全程进行监控录像,接受新闻媒体与其他参加人的监督,并在被拆迁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强制执行全程进行公开,以确保强制执行的公正合法性。如果出现被申请执行人采取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健康行为阻挠拆迁的,执行主体必须在知道和应当知道之时主动采取相应防范和救助措施,否则一切后果由强拆者承担。法院应承担对风险评估结论的审查责任,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定程序的风险评估结论,导致后果的,除追究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对委托方和审查方予以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刑究。唯有此,才能体现法治伦理与民生利益的最大化,让民众面对拆迁时拥有更多的救济途径,以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程序遏制横冲直撞的“拆坚强”,以捍卫宪法精神。

发表于 2011-10-7 18: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评估现在还是不行,暗箱操作太多。老百姓受到不公平补偿,还是有苦说不出。
发表于 2012-2-12 19: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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