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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的通知》(财行[2009]132号)以及《财政部公安部关于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被监管人员伙食费和医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公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伙食费保障工作、保障在押人员的正常生活及监所秩序和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看守所经费
(一)根据《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6号)及我省实际情况,将看守所羁押人员给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其中伙食费160元、被服费10元、医疗费20元、杂支费20元)。
省财政在下放的看守所羁押人员给养经费支出基数(湘财行[2007]16号下达)由各市(州)与省直管县市协商予以分列,市(州)已将基数下放到县的,按已下放数确认补助基数;市(州)未将基数下放到县的,原则上以2009年实际拨款数为基数划转。省财政根据双方确认的支出基数分别与市、省县管县市财政部门办理结算。从今年起,看守所各项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财政管理体制。除原下放支出基数外,新增人员及提标支出均由同级财政负责。各市县应将此经费列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并随物价等因素的变动适时调整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
(二)看守所公务费、装备购置及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湘财行[1996]37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湘财行[2005]8号)规定执行,按有关标准列入看守所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财政给予保障,不得挤占在押人员伙食费等给养费。
二、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经费
(一)扣留所被监管人员的伙食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负担,被监管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同级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伙食费标准,各地可参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治安拘留所、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有关收费问题的函复》(湘价函[2003]190号)核定的标准收取。
被拘留人员医疗费用,应当通过其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未参加以上医疗保障制度的,由其本人负担。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员提供常见疾病处置所需费用,可参考看守所医疗费的标准纳入治安拘留所预算,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
(二)强制隔离戒毒所被监管人员伙食费用,参照本地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费标准执行,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生理脱毒所需医疗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另行研究制定。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的其它医疗费用,通过其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未参加以上医疗保障制度的,由其本人及家属负担。强制隔离戒毒所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常见疾病简易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强制隔离戒毒所预算,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
三、各县(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制定的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将公安监管场所公用经费按标准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尚未制定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市(地)级公安机关,对其所属公安监管场所经费,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同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给予保障,并督促公安机关足额落实。
四、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足额安排公安监管场所各项经费预算,并加强预算执行的追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预算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截留、克扣、挪用公安监管场所经费。公安监管场所内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要合理配置装备设施,提高装备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购置和不合理消耗,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此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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