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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不能称之为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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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22: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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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占用等方式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它实际上就属于违章(法)建筑的类型,即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设的房子。
       近来许多被动迁户反映说:动迁人员现在已不讲违不违章了,他们讲得更多的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未经房管部门登记,是所谓的小产权房。对此,本人专门上百度搜了一下,居然也有类似说法。殊不知一则小产权房往往是用来交易的,二则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的合法房屋是受法律保护的,三则由于历史原因土地及其上附着物的用途或权属未登记往往是国土部门的不作为导致的,所以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匿名  发表于 2014-6-28 13:19:39
写的真的很不错
发表于 2014-6-28 13: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产权房买卖转让同样受法律保护!
发表于 2015-4-19 09: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要分淸事实,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发表于 2015-4-19 10: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要分淸事实,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发表于 2018-4-14 15: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体土地的建筑物,一般泛指“宅基地”上的住宅用房。

小产权房,一般指地方乡、镇、开发区政府,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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