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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县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前,是否必须进行听证
在接触依法拆迁一年左右时间里,听到过很多声音,政府工作人员经常说“你们(被拆迁户)现在自己不主动配合搬迁,我们的忍耐是有限度的,到时候给你强拆,对你来说很不利的……”往往我们的被拆迁户听到这样的话,一般情况下都会懵了,顺理成章的成了刀板上的鱼肉,任人宰割。如果稍微有点法律意识,在适当的时候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就会知道我国对行政强拆听证制度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核心内容是:第一,组织听证的部门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第二,组织听证会的时间是申请强拆之前。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8条第1款以及《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16条第1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被拆迁人 申请听证的对象是:应当向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人提出,而不是向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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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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