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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 洛政〔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征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县(市)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区发改委立项、区财政出资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洛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文物、公安、工商、信访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的决定 (一)需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应提供市发改委或市政府授权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提供列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 2.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证明和拟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证明。 3.市城乡规划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证明。 4.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 5.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2日。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代表及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四)对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划转到专用账户。 (六)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报经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征收实施期限应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征收房屋的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原则上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以多数人的意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调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做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出具鉴定结果并送达。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应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上述各项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按照《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标准和计算方式按照《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四)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限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城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需使用统一的协议文本。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当于债权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后,实施征收。 (三)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当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后,实施征收。 (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六、其他问题 (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前,应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二)在征收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继续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及原拆迁补偿政策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未明确的事项另行研究处理。 (四)若国务院及省政府今后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和政策的,按照新的规定和政策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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