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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普法】房屋评估异议申请书(不服国有土地房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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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5 13: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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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是一位被征收户,如果你已经收到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分户初步评估表》,草根建议您在收到这份评估表时,将下面“备注”栏里的内容好好读读,在约定的十日时限内,一定要根据评估表下面一行约定,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屋评估异议申请书》,如果在法定时效内,不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征收实施单位将视为你已认可评估表中对你房屋评估数据的肯定,视为没有异议,(一般来说,这份评估报告都是建立在显失公平基础上的。)过了十天法定申请复评时效,你再去征收实施单位“闹”、折腾,想让征收实施单位对你房屋再重新作出评估认定,征收实施单位将不会再受理你的申请。

房屋评估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身份证321028197106XXXXXX,住泰州市姜堰区某某中路3XX号,电话133052XXXXX、133052XXXXX。
申请事由:
    请求确认《泰州市集体、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搬迁补偿价格评估表》泰律诚(2016)南官河-070号无效,对申请人持有的涉案地段国有土地房屋,根据市场价以收益法重新评估一事。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7月27日收到《泰州市集体、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搬迁补偿价格评估表》泰律诚(2016)南官河-0XX号,申请人发现此评估表对申请人国有土地上房屋估价格存在争议,对申请人用于经营出租房屋是以重置价进行的评估,估价表价格未根据《城市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条例》590号令第19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按市场价进行评估,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在贵公司向申请人送达的两次评估表中,对申请人国有土地上的经营用房以及营业配套用房均没有根据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以重置价进行了评估,其评估结果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据此,申请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贵单位提出异议申请,请贵单位在法定时效内将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重新依法作出评估,撤销原集体土地上房屋估价表。
         此致
泰州律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
                                                              
                                                             2016年8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三、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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