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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确两情况必须发高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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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22: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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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扬子晚报记者获悉,向高温作业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被正式纳入《条例(修订草案)》,安排员工高温下露天工作,或者是工作场所降温未达标,用人单位必须发放高温费。”  这就意味着,高温津贴不再是一项福利,而是一种对高温下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是强制性的规定。

  中国江苏网5月17日讯 在烈日下挥汗如雨的清洁工、建筑工、快递员,今后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单位索要高温费了,有《劳动合同条例》为你们“撑腰”!昨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递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扬子晚报记者获悉,向高温作业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被正式纳入《条例(修订草案)》,安排员工高温下露天工作,或者是工作场所降温未达标,用人单位必须发放高温费。
  发放高温费两条件
  最高温度达到35℃,露天工作
  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现状每人每月200元,并非强制
  据悉,去年6月底,我省上调了高温津贴,从事室外及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对非高温作业,不再设高温津贴标准,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津贴标准。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人根本拿不到这笔钱,尤其是那些在烈日下挥汗如雨的清洁工、建筑工、送水送气工,甚至不知道高温费是什么。记者了解到,高温费的多少,跟单位效益的好坏直接挂钩。
  “高温费遭遇执行难,难就难在这一政策只是‘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省人社厅有关人士表示,尽管有条文明确规定,但从更多意义上来看,规定更明显的是为企业提供一种参考和借鉴。由于该项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因此各个企业执行情况也参差不齐,尤其在一些私营企业,甚至可以说给劳动者支付高温费与否,完全寄托在企业主的良心上。
  在很多人看来,高温津贴只是一种单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坏由单位经济效益、领导价值取向等因素决定。不少职工对高温津贴为何物一点儿不清楚,即便知道有高温津贴,也不敢向所在单位要,生怕得罪了老板而被炒鱿鱼。
  即便想索要高温费,可是又投诉无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受理员工的此类举报投诉,因为这种指导性文件没有处罚的依据。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出台高温费文件的依据,是《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是国内唯一一部“高温保障”法规,于1960年7月1日制定的。由于年代久远,加上可操作性差,该暂行条例已名存实亡。“必须为高温立法。”近10年来,这样的呼声没有间断过。
  新规两种情况必须发放高温费
  昨日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这就意味着,高温津贴不再是一项福利,而是一种对高温下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是强制性的规定。
  那么,高温天气的标准是什么?工作场所降温到什么程度才算达标?对此,《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 ]141号)有明确规定,高温天气是日最高温度达到35℃,在这种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建议“不发高温费,应予以处罚”
  记者翻阅《条例(修订草案)》发现,关于高温费这一条款,并未明确违规后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作为监督,高温费仍是镜中花、水中月。”有的委员建议,可作一些处罚性规定,让那些不愿支付高温费的单位承担一定的违法成本。

 楼主| 发表于 2012-7-24 22: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国”发来消息询问:我是泰兴经济开发区一家公司的职工,单位说今年不发高温费了。请问泰州地区企事业单位的夏季高温费发放是否是强制的?是不是单位不发我们职工也没有办法?
    泰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答复: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文号为苏人社发【2011】268号文件,《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第一条指出,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摄氏度以下工作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如果单位符合发高温津贴条件而不发的话,可以向市人社局的监察支队投诉举报,电话:86606514、8660652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4 22: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日前,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根据要求,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为200元/人/月,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同时废止。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是指不符合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这一适用条件的职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在高温季节,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人社部门将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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