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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阳维权---之行政复议超期的土地批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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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4: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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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阳维权---之行政复议超期的土地批文失效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王成孝  男 195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三官庙村49号。        身份证号码:3724**************   电话:13791109899
被申请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948号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确认超期的土地批文失效。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收回闲置土地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7日上午在山东省济阳县济阳镇三官庙村。济阳县人民政府(政法委副书记王协斌)携多部门。联合强征强占(有多段视频为凭)了我长期承包的耕地(有土地承包证)用于给山东省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闻韶佳苑房地产项目。因时至今日2013-6-9都从未见到任何征地公告公示等合法手续(多次给济阳县多部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未见得)。也未见到任何征地补偿、安置、青苗费补偿等。在2013年5月9号。提交了一份手续齐全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2013年6月2日收到得被申请人给的答复,回复了包含(鲁政土字【2007】942号)、(鲁政土字【2010】71号)征地批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 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鲁政土字【2007】942号)为2007年12月30号批复、(鲁政土字【2010】71号)为2010年1月8日批复。至2013年2月7日上午强征强占(开始征地)之时(申请人得承包地一直没有间断耕种,林权地至今---2013年6月9日未间断耕种)。时间最短得也近2年零一个月。至此,已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批准文件应自动失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当今社会已经是依法治国的文明社会,政府应当是服务百姓的依法行政部门。执政为民是政府的追求,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先进性的集中体现。然而,被申请人不按法定程序公开政务信息,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此做法会失去百姓对政府的信赖,容易引发群众对立情绪,甚至爆发群体上访事件,不利化解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申请人敬请国土资源部能公正公平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实现好维护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得伟大号召下。实施反腐倡廉富国安民振我中华伟大英明决策的同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切实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伟大号召。为建设富而美、大而强得伟大祖国而努力。
此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申请人:王成孝
2013年6月9日


 楼主| 发表于 2013-6-12 14: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依法律维权 于 2013-6-12 14:31 编辑

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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