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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断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医保 被判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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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12: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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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却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中途突然停止给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职工在此期间住院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笔医疗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何具有园林绿化的二级资质,从2005年以来,小何一直就替某园林公司从事招投标工作。虽然双方没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替小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小何也参与招投标等公司业务。但2011年公司地址搬迁后,就中断缴纳小何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医疗保险。直到2013年6月,公司才补缴了小何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在此期间,小何先后两次生病住院,相继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

由于公司没有缴纳医疗保险,小何生病的这笔钱就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小何要求公司赔偿此笔医疗损失,但公司认为没有和小何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借用他的园林绿化资质办事并已经支付其报酬,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没有义务为其缴纳医疗保险,更不用赔偿这笔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予以证明。

本案中,公司中断缴纳小何的医疗保险费用,导致小何两次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该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据此,法院经过仔细核算,依法判决公司向小何支付生病期间的医疗费损失共计人民币454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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