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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泰州市长陈志鹏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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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2 01: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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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市长您好:
本人戴滋荣, 2010年7月底本人所有的泰州五巷18号祖籍文保房被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手续和没有有效法律文件的情况下给偷偷的野蛮拆除,本人随即到海陵区城北派出所报警并要求立案抓捕犯罪嫌疑人,可城北派出所却以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为借口不予理睬,无奈又到海陵区公安分局报案要求立案,本以为能依法办案,却依旧杳无音讯,经过多次垂问,时隔一年2013年4月16日终于等来了一纸不予立案通知书(后附),其理由是“无证据证明房屋被破坏存在犯罪事实”,本人这就百思不得其解啊,这被定为文物的房屋被人恶意的损毁了难道还不是犯罪?这行为明明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本人不服要求海陵区公安分局复议,2013年4月28日海陵分局同样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后附)。本人依旧不服,向泰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立案,2013年5月8日泰州市公安局仍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照样不予立案(后附),这下本人不得不服了,这难道就是泰州政府培养出来的“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危放在心中”的公安部门的所作所为吗?这明明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他却就是拒绝立案,他们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相关之规定。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我又到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的相关规定,向海陵区检察院申诉要求立案,没想到依旧被拒之门外。今年5月,我又向海陵区法院就毁损文保房屋一事递交了刑事自诉状,2014年7月8日收到海陵区法院的释明函(后附),以此案件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为由不予立案。在此本人不禁要问问泰州市政府,诺大个泰州你还有百姓讲理的地方吗?文保房不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而且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没有了文物你还创建什么“历史文化名城”啊?难怪房屋被毁时找到拆迁办,拆迁办的某位领导理直气壮的告诉我 “拆就拆了吧”,当时还真不明白他为何能这么理直气壮,直到今天方才反应过来,原来有那么多掌握司法大权的政府部门做了他们违法的保护伞,这就是传说中的利益集团?在此我想问问市长大人,泰州这么做司法能公正吗?政府职能部门是在依法行政吗?市政府作出的《泰州市市级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难道是摆摆样子欺骗百姓的?不过我这人也有一种不到黄河心不死的牛角尖精神,有些人在泰州市可以一手遮天,我不相信你在江苏、全国也能一手遮天,南京青奥会即将开幕,我将会用我的方式让全国人民都知道泰州的违法乱纪现象以及政府部门的不作为,相信终会有一天问题会得到解决,违法之人终会落入法网。


匿名  发表于 2014-7-12 06:56:56
江苏南京路过,学习下
发表于 2014-7-12 15: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啊,怎么就不给个说理的地方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7-13 09: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城墙饰 发表于 2014-7-12 15:02
确实是啊,怎么就不给个说理的地方了。

哪里会有说理的地方呢,这都涉及到利益集团的利益了,怎么会有人为你说话呢
发表于 2014-7-14 13: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凭什么剥夺公民的司法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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