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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明年调整
取消货币补偿奖励,提高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
根据新政策,最低按1500元计算
过渡期由18个月调整到24个月
超过过渡期限的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分段计算,调整到原标准的2倍计算。
9日,泰州市委宣传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新政策,原有的货币补偿奖励将取消,搬迁补助费将提高。
取消货币补偿奖励
我市原政策规定,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8%,非住宅营业用房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进行奖励。新政策取消了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我市目前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特别是基准价的确立,都是以同类地区新建商品房价格为基础的,有的项目甚至比新建商品房价格还高。而相邻地区盐城的基准价为同类地区新建商品房的80%,扬州的基准价为新建商品房的70-80%。我市基准价本身偏高,再加上18%的奖励,远高于相邻地区盐城、扬州等城市。同时,我市对选择产权调换没作奖励,更不利于《条例》规定的公平对等原则。
此外,新政策取消了100元/平方米的项目联动奖。
提高搬迁补助费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原政策规定,住宅房屋按10元/平方米计算,非住宅房屋按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000元的,均按1000元计算。根据新政策,上调到不足1500元的,均按1500元计算。主要考虑到目前人工成本的增加,较过去适当提高。
考虑到安置房的建设周期,特别是原地重建安置房周期长,要求高等特点,对选择原地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由目前的18个月调整到24个月;对选择异地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仍为18个月。对超过过渡期限的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分段计算,统一调整到原标准的2倍计算。
调整最低补偿标准
国家规定经适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为了与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我们这次对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统一调整到55平方米,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仍为13万元。
此外,提前搬迁奖励未作调整,第一奖励时段为5%和300元/平方米,第二奖励时段为3%和2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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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三个文件你也许关心
除了《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外,还有三个文件也将于2015年1月1日执行。
《关于调整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 装饰装潢补偿标准的通知》
该文件主要依据目前市区房地产市场状况、建筑成本、建材市场行情,并在考虑人工费、材料费等价格上涨因素后,房屋重置价格做了适当提高。
房屋重置价格主要是根据造价指标进行测算,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做了适当提高,住宅类房屋平均上调了20%,其中砖混一等重置价由原来的830元/平方米上调到1040元/平方米。跟苏中地区南通、扬州、盐城、镇江相比,处于中间位置。
《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 实施细则》
制定该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房屋被征收后无力购买安置房的实际困难,特别是被征收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不足以购买同类区等面积商品住房的,可通过共有产权、租售并举的方式,保障其“居者有其屋”。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屋征收相关事项的 通知》
制定该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和明确各级政府、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是加强项目基准价的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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