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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拆迁许可证违法的原因,主要包括一下两个方面:
其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违法,则导致许可行为违法。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是一类行政许可行为。受《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各地方性拆迁立法中关于拆迁许可规定的约束,通常来讲,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的法定程序进行。作为重要的审查方式及手段,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要履行相应的听证程序,而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这些程序方面的职责与义务,需要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证据,则可认定许可行为的程序违法。
其二,前置行政许可行为的缺失与违法则导致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许可行为违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包括五个方面: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④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其中,:①、②、③项都是相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更为具体化的地方性拆迁立法中,还可能依具体拆迁项目情形而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拆迁单位与评估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并且还会将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细化至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内容。在拆迁许可审批过程中,前述所需材料如果缺失一项,则构成实体违法。同理,前置的行政许可行为,如果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求,则也构成实体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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