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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李丽雯 梁钰
【案情】
2004年4月,曾某在某县购买了一块土地用于兴建宾馆,并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6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6年10月,该建筑工程完全施工完毕,但实际建筑面积为9000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2014年10月,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了曾某超面积进行建设的行为,认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对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曾某认为该建设工程在施行前就已经建设完毕,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分歧】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其施行前已建好的违法建筑是否有溯及力,存在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对于新法颁布之前存在的违法行为没有溯及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为该违章建筑一直存在,其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故新法可以对其具有约束力。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现有法律规定看,《立法法》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第二,从法理上看,我们不能用新的规定去约束人们过去的行为,因为人们不可能在过去就能预知未来的法律规定。用事后创设出来的规定约束和惩罚事前的行为,与法治精神相悖。
第三,参考此前做法,即借鉴1990年建设部的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复函。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城市规划条例》废止时,也出现过类似的问题。《城市规划法》实施后,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断给建设部去电或去函,询问在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该法实施后发现并需要作出处理,是适用《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城市规划条例》。为此,建设部在1990年11月8日就《城市规划法》的溯及力问题以(90)建法字第577号文向全国人大请示,提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该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案件,还是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条例》,而不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法》”。对此,1990年12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函复:“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请按此办理。”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在《城市规划法》未失效时期,且《城乡规划法》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溯及力,故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法》。
因此,总体上,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建设案件,原则上应该适用《城市规划法》。
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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