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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诉讼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良好形象,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达标考核和星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投诉方式 我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箱, 在互联网上设立投诉电子信箱, 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人可通过电子信箱、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二、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明确的诉求; (三)投诉内容客观真实; 三、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提倡实名投诉,投诉人可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四、投诉人进行投诉,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复议等法律程序解决的投诉请求,诉讼服务中心将不予受理。 五、对不属于诉讼服务中心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诉讼服务中心须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六、投诉范围: 对诉讼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诉讼收费、办理结果、廉政违纪等事项不满的,均可以投诉。 七、投诉分类 诉讼服务中心受理的投诉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一)现场协调类:因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效率、规范等方面存在失当行为而引起的投诉,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现场协调处理解决。
(二)立案处理类:涉及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廉政纪律等重大事宜的投诉,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上报立案庭和院监察室予以立案处理, 并将立案查处情况反馈给投诉人。
(三)意见反映类:对当事人向诉讼服务中心提出的意见、建议,诉讼服务中心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及时回复投诉人。
八、受理投诉应坚持实事求是、有诉必接、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九、投诉处理方式有: 赔礼道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待岗、取消评优晋职资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办法由我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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