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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困境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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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16: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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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困境与解决来自知网收藏

作者

摘要
民事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执行 程序的环节比较繁杂,而执行又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当事人直接感受司法正义的重要途径,会最终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 程中受到侵害时,需要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在此背景下执行异议之诉产生。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在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得以救济的一项 有效的手段,其作为独立的诉,属于对当事人进行实体上的救济,在性质上也是一种实体审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各国民法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研究日益加深,不仅形成了自己的制度体系,而 且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类型化研究进行了开辟,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我国正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只有 一个法律条文,即第227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1条是对该条款进行的细 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案由分别确定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 诉”。以上基本上是以往指导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司法实践的全部依据。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其以13个条文对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进行管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及可以对案外人要求确 权的请求一并处理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但对于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地位、实体权利范围、前置程序以及与其它诉讼程序的竞合问题仍 然选择了比较模糊的规定方式或者根本没有提及,导致执行异议之诉的法条规定仍然比较宽泛,司法实践过程中各位法官对其解读不一致,判决结果也就难以达成一 致意见。同时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所借鉴的国家或地区有所区别,导致试水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存在较大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的困境。 为了解决这种困境,笔者通过分析典型司法实践案例的方式,反思执行异议之诉在理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困境现状,并分析了困境背后的原 因。笔者运用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参考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国家或地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情况,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司法 诉求和审判实践需要的情况下,提出解决困境的建议,即取消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明确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提起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并根据需要增 设异议之诉的类型,赋予当事人在异议之诉与具有保护同样法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竞合时的选择权,希望能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促进作 用。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案例的形式介绍了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程序性和实体性困境;第二部分通过考察我国执行现状、理论研究和法律 规定来探究这种困境产生的原因,表明加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立法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通过研究现有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对照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执行 异议之诉,反映当前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立法的滞后,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从而达到有效指导审判实践,积极化解当事人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平正义的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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