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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以上两条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主要考点有: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的认定。注意,时间的确定是有先后顺序的。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注意,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死亡时间的确定。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有两个例外规定:1)在继承中胎儿的应留份额;2)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死者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再享有人格权。但他人侵犯死者的隐私、名誉等人格利益,法律仍然应当予以保护,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4)应正确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是原则,但也有例外,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年龄以后才能享有。例如,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的权利能力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才有。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通意见》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161.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以上4条是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主要考点有: (1)第11条第2款应引起注意,此处法律规定的推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要点: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两种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后者是考试的重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3)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注意与合同法中关于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的联系;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的行为,如立遗嘱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所有民事行为都无效,但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所以,只有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的行为。(2010/3/2) (3)无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并不是都无效,而是有两个例外;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处分一定数量的零花钱的行为有效。(2005/1/91) 第十五条【公民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注意在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及迁出迁入的情况下,如何确认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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